Fw: (superLM) Re: 关于PAD板判决

楼主: Gravity113 (Anderson/重力/佐)   2015-04-16 22:26:40
※ [本文转录自 Gravity113 信箱]
作者: Gravity113 (clock up)
标题: Re: 关于PAD板判决
时间: Thu Apr 16 22:26:07 2015
※ 引述《superLM (as simple as possible)》之铭言:
: : 该文中 本人→ superLM: 不想看的人就不要看阿 什么私信处理 还有版友想知道阿
: : 各人自认为无任何引战意图 更何况大家都爱看八卦 我出自于不能只有自己知道的心情
: : 而打了这样的推文 而且我个人认为版主有钓鱼之嫌 公告不锁文竟还混在推文中发了两
: 次
: : 很模糊的警告推文 让我感觉也是想看八卦的意味 因此我才会打上上面那句推文
: : 完全没有引战的意图且与k版主私信后觉得不满意这样的回答故申诉
: 第二,板主已发出两次警告讯息
: 第一次未直接提及适用规定,但在第二次已明确指出再继续者将以 3-1 处置
: 第一次如下
: → kirakishou: 此外也请不要钓鱼 04/15 14:43
: 第二次如下
: → kirakishou: 够了没 等等再讲全部3-1处份 04/15 15:10
: 关于警告 个人认为是否应先公告列出警告事项而非仅在推文内叙述
: 推文串这么多 版主警告混在其中好像太草率的吧??
: 我还没见过有这种警告方式来加重处罚的??
: 我认为这种警告完全没有任何效果反而有点被挖坑的感觉
您好
关于推文内警告这点
首先,公告禁止论战之继续会用在文章数过多或复数文章中存有论战情形
由于直接影响版面,所以优先采取公告方式强制停止或限制论战
而单篇推文中的论战进行则会以推文方式提出警示,因其影响仅限于单篇文章内
以往也曾有类似状况并借由推文警示达到效果的案例
而同案件中也确实有相关当事人在第二次警示后自主停止
如 TinyMaster 在第二次警示后即不再发言
同案件当事人 Gravity113 则未停止相关发言,而遭到加重处分
故同为违规当事人且在加重范围内的当事人皆采相同标准处置
望您理解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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