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treasurehill引战警告一次人身攻击警告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6-07-09 07:14:41
※ [本文转录自 DSLR 看板 #1NUKIjJT ]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看板: DSLR
标题: [公告] treasurehill引战警告一次人身攻击警告
时间: Mon Jul 4 01:00:26 2016
违规ID:treasurehill
违规文章: #1NTwOIZ_ (DSLR) [ptt.cc] Re: [问题] 车展现场需要开闪光灯
引用板规:
3-5.人身攻击
   于文章、签名档、推文中针对特定对象(如板友、性别、某一团体)等出现酸
   言酸语、辱骂、脏话以及其他未列出但是令人感到不快之言语者,或是明显
  有暗示某一 (些)特定对象(如板友)出线上列语句者,均视为人身攻击。
限被攻击者本人方得检举。
初犯警告一次,再犯终身水桶
3-6.引战
未达人身攻击程度,但有挑衅板众、刻意引发无意义笔战之行为者。
初犯警告一次,再犯终身水桶
此板规由板主视情况执行,不得检举。
人身攻击警告一次 累计两次 终身水桶
引战警告一次 累计两次 终身水桶
作者: susicat (寿司猫)   2015-07-04 11:02:00
说真的我觉得这样连发两次警告后终身水桶有失公平虽然发生属实但是没有警告的意味在,感觉像是随意就抓痛脚来下判定...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1:06:00
不是不公平,是判决本身就违规。http://goo.gl/8mi20R 不引述法律定义直接看国语字典。只要任何语文能力没有问题的人,都能看出这判决有问题。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1:51:00
作者: exerexer (培养兴趣一次一样)   2015-07-04 12:12:00
有失公平 而且其实大家的语气也不是很好表达理念如果不合我做法是给予尊重 反正拍照的方法很多没有侷限哪一种这一连串下来 我觉得都太过了讨论到最后都对人不对事 个人深表遗憾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12:23:00
对事的激烈讨论其实还好 针对人的才是导火线
作者: bt222 (新竹林先生)   2015-07-04 12:27:00
如果他不是一副把其他人都当白痴的语气 那当然可以好好讨论
作者: avogau ( 假 装)   2015-07-04 12:28:00
这个不能算再犯吧警告后再犯才能算再犯
作者: PF30   2015-07-04 13:22:00
说真的我也觉得这样有点不妥,警告没有任何意义
作者: SteinsGate (El Psy Congroo)   2015-07-04 13:26:00
推ex大 深表同感
作者: infoto (Still Live)   2015-07-04 13:46:00
这人终身水桶的纪录可以列张年表了,几年就会重来一次每次的导火线从没有改变过,水桶前一定会来一次得奖宣扬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04:00
也是种可以列入资历的成就....:P
作者: NewTypeNeo (北大三国哥)   2015-07-04 14:06:00
第三世the one
作者: AirRider (又怎么了)   2015-07-04 14:08:00
楼上转世来着?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18:00
N大是前板主...
作者: mirox (miro)   2015-07-04 14:22:00
这判决也太好笑了 这样直接永久水桶就好 警告干嘛?!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23:00
我觉得是时候修一下版规了,就像王贵芬条款的出现一样,毕竟在事情发生前,谁也没料到竟然会有人有办法在48小时内,引起四个系列文了笔战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14:24:00
好奇这个人的丰功伟业,不知道是不是有关键字可以查询~~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25:00
而且他本身的人身攻击行为都已经涉及告诉乃论的刑法了(通保法通过以后有没有除罪我不知道),根本无警告必要,可以直接水桶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26:00
有没有丰功伟业我不想知道,我只知道板规是该修了没错给jaylj14大:检举时限为三天(72小时)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31:00
既然有人会怕以后自己被跳过警告直接水桶,也有人认为情节重大违规可以特规处理,不如就来明文规定何谓"严重违规",让保障使用者权益及维持秩序能够兼顾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14:31:00
有人认为是该先给于警告, 再犯在进水桶.有人认为该行为已经是严重人身攻击,不用警告就可以直接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32:00
我知道检举时限是72hrs啊,不过他的确是在48小时就达到成就了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32:00
还有人认为推文提醒就算警告,就算连“警告”没写也算
作者: SAMMY728   2015-07-04 14:32:00
水桶, 这也是大家正在讨论的内容.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34:00
板规只有动员勘乱条款可不经警告直接水桶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4:34:00
b. 水桶处份权: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将不当文章发表者列入水桶名单,暂停其在该板发表之权限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36:00
不过b大,水桶处分权应该是为立即停止笔战而暂时水桶吧?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4:38:00
条文上没有明说~也能说成板主认为程度严重所以列入永久水桶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39:00
那只是说明板主可以(得)依照程度轻重进行水桶且水桶是“暂停”。这回可是“永久水桶”暂停发表和终身不得发表可是差很多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41:00
以那个条文出现的原则来看是暂时水桶没错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4:42:00
至于推文提醒当作警告的这个警告并非公告的警告~也能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42:00
不过规范的确也没有写清楚自由心证的权限多大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43:00
加重处理不代表可以“永久”水桶,得也不是“直接特例”,这误解是不是有点太大了点?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44:00
只有推文并无公告我觉得不恰当啦,毕竟他不一定知道版主是谁(这个推文警告我倒是没看到,不知道出现在哪一篇里面)但是如果有表明版主身分进行推文警告,那我觉得也算警告了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45:00
根本没有警告这件事,既没有判决,也没有表意。只有我注意到了,板主正在商讨。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45:00
没看到“警告”或“警告一次”之类的字眼http://goo.gl/LKCz83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46:00
而标注那时间点后,事实上 T 板友也没有再发过任何文章。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47:00
http://i.imgur.com/9AZeLwr.png←我只看到这个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47:00
总之,这是在硬凹啦。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48:00
而我觉得无论解释版规b是"暂时水桶"以停战,或是情节严重"加重处理",都只是我们现在用原则来解读,实际上这条规定就跟我们法律一样,留待自由心证的空间非常之大.........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49:00
根本上,就是件遵循板规给他一次警告。还来就永久水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49:00
l大,我也注意到了,但还是有人说板主有推文提醒有警告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50:00
那奇怪了,在哪里我和l大居然没看见?@jaylj14:板规b根本不存在于DSLR板板规中,那是从组务板上拿来的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52:00
难怪我昨天细读DSLR版规的时候并没有看到这一项如果要扯到这点的话,就又要看PTT核心管理人员到底给版主们有多大的自治权了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53:00
如果真的很想要板主专断一切,你也可以说:本板无板规,板主说了算,有事请申诉。这样也算是交代了用板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53:00
倒是PTT的权力结构是专制还是偏向民主,这我也不太了解就是了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53:00
要自由心证ok,但终身水桶显然已牴触这条原则b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4:53:00
那个时间点后他有修改过文章~至于修改内容就未知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4:54:00
的权利空间。你要作板规,又不遵守板规去裁判。这算哪门子的事?@@y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4:54:00
@jaylj14:看板内板规不得与组务板规定牴触,组务板规定不得与站规牴触,某人拿组务板规定来解释更证明板主群不经警告直接“永久停止”在该板发表之权利是失当的
作者: jaylj14 (JAY)   2015-07-04 14:57:00
@canandmap:那也只是一个原则,我所谓权力结构,是指今天要个案讨论的话,核心拥有最大解释权,还是他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裁决,专制国家一样有法条,只是个案讨论时,核心权力可以跨越法条特案处理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5:00:00
组务板Sub_DigiTech规定:三、本小组组内板主应主动维持板面秩序(1)本组组内板主应主动清除违规文章并遏止争吵、人攻击、恶意灌水等情事。^身@jaylj14:是后者(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裁决)而我们身处的国家并非专制,故不适用专制国家法条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5:06:00
你列的那条后面还有这一句 若有特殊理由则由板主自行认定。此事板主要当成有特殊理由也并无不可~毕竟短时间内就有多篇多项违规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5:08:00
如果没有协议,PTT 最高管理可以专断处理任何事情。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5:08:00
不好意思,自行认定是站在“广宣类文章原则禁止”的前提上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5:09:00
至于分层授权那是 PTT 管理群的家务事。使用者和 PTT 间的任何使用纠纷,都是民事纠纷。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5:10:00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5:11:00
PTT 使用者条款中阐明:PTT 有权随时终止服务不予赔偿。所以这个问题很简单:1.这次判决曲解且不符板规。2.PTT 站务,组务有无授权板主在违反板规下进行专断处置。至于 PTT 这个使用公家资源的站,管理群有没有权利和使用者签订民事合约,这是另外一个层面太远的问题但是就一个现代、文明人的角度。你自己打脸自己的规则是很可笑的。古代皇帝自己出纰漏还得用罪己诏来维护法之尊严。一个堂堂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民连遵重自己颁订的板规都作不到,岂非贻笑大方?我再讲直白一点:你今天只出警告 T 君都不见得会再来,再来你水桶他也不就分分秒秒的事。你有什么理由要打脸践踏自己的板规只为了:给他一个好看?存著这种用心本身就十分可议。好像很怕现在不桶以后桶不到了似的。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5:29:00
自由心证可不代表板主可以违反自己订的规定自我主张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5:30:00
我不只在说板主,也在说那些支持"特例给他一个教训"的板友。想想你要一个有法可循的社会,还是一个凡事人曰可诛就直接让他死的社会?我的意见就摆这,请君斟酌。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5:33:00
组务的申诉,小组长也是看申诉之看板的板规来判定该申诉是否成立,成立的话就会要求板主配合申诉文之诉求进行改判。t君若是对此判决上诉至组务板,板主不一定会站得住脚,就算拿“特例”也无法完全解释判决之合理性
作者: penny31029 (~快乐跳恰恰~)   2015-07-04 15:41:00
很明显的版主的目的不是在"警告"而是在"永桶"所以才会连续发两篇警告凑成永久水桶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5:58:00
板主的看法应该是累计~而不是再犯~大概是觉得人身攻击跟引战短时间各累积2次情节重大吧~想要撤销就要本人自己去申诉囉~还是他人也可以申诉不满判决?或许反对板主这样处理的人也可以提供一点意见~就是短时间内就连续得到4次警告该作何处分~若大家觉得都不错或许板主改为此判决大家也能认同~毕竟板规本来就没有详细规定短时间多篇连续违反板规的罚则~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01:00
http://i.imgur.com/pI8ShzU.png板主无法以他个人看法进行判决,这是在有板规的前提上这也不是撤销的问题,而是判决援引板规的合理性累计还是由一次行为一次公告得来#1NRD2wu5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14:00
我不是要说符不符合板规与程序的问题~因为再明显不过了~现在问题就是出在该板友人身攻击跟引战短时间各有两篇违规~板规上并无规定短时间就连续违反的罚则~所以才会由板主群讨论过后决定以永久水桶处理~本篇文章就有写是累计~而且各2次~反对板主处理方法是一回事~或许你也可以建议实际的替代方案会更有建设性总不能因为各篇的时间间隔太短~所以4篇下来全都只是警告对吧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18:00
首先:板主不是如你所述这样判,他是引述和曲解了板规的意思行裁判。其次,短期内的频繁违规要怎么处理当然可以讨论。也没有必要急着套用在这次不是吗?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19:00
是2篇不是4篇,而且把再犯与累计搞混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20:00
还是不让他永久水桶会死人?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20:00
你要说他再犯,那前面的警告一次公告文在哪?上两篇的公告还是写“终身水桶”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21:00
至于短期内让板主不及警告造成的问题,你要维持警告也可以,要水桶一周两周也可以,甚至要明文多少时间内造成三次、四次检举成立,直接永久水桶也可以。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23:00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24:00
这都可以是议题,甚至是板主自己决定,但事先言明的准则。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25:00
除了修改后的公告文外,前面没有任何t君的公告文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26:00
人身攻击警告一次 累计两次 终身水桶引战警告一次 累计两次 终身水桶 文字看起来是两种各2次~我没有说把再犯跟累计搞混~我是说因为板规没规定连续的违规情节如何处罚~所以板主讨论完是以累计违规的结论来另外处罚~会不会死人我不知道~但是我觉得你想办法提供一个大家都能相对满意的替代方案会更好~既然对判决有异议~就帮忙想想其它的判决方法吧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26:00
但是你就是不该:哎呀,我当时没想到,那现在拿这条来解释一下就好了,反正累计两次就是再犯...OK?你要讨论,那已经是讨论以后的事了。没有人立法去追溯以前的事。噢~~~已经不知道要怎么讲了....XD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28:00
板主就是依l大的论点处死t君,不是吗?直接终身水桶,被抓包后马上修文,然后再发另一篇公告说你看,我有说他再犯喔。原来不需要先追溯之前有没有发公告警告他一次,先下手为强桶了他,然后再发另一篇公告说累计两次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33:00
所以你觉得该如何处理善后?提供一点你认可的意见给板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33:00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板主或当初订板规的管理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34:00
中文不好,把两犯表意成再犯。那你中文不好就要认,修好法以后再来执行。不要死不认错硬凹。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34:00
好啊,板主承认此做法有失公允,先公告暂时解桶并讨论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35:00
这次就根据板规警告啊?有什么不能处理?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35:00
然后1.修订板规,表明短时间发生引战后的处置2.援引动员勘乱时期条款,并注明此为特例3.交由板友投票表决,除永久水桶外列出一周、一个月、半年、一年等水桶选项,待结果出来说再依结果处置4.照l大说法,合并执行为警告一次,并提醒不可再犯更正错字:待结果出来“后”再依结果处置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40:00
关于再犯这件事情我有个问题想请问~若是一个杀人犯3年前杀了一个人一直都没被抓到~后来又再杀一个人被抓到了~也确定了第一次是他杀的~如果照字典来看应该不是再犯吧?因为没有确定判决~但是事实上他的确是再次犯罪的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41:00
你超速一次没被抓到,第二次超速被抓到,警察会说你再犯吗?当然会说你是第一次被抓。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43:00
现实上有很多案件是一案追出数案,这种叫做一罪一罚合并执行。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43:00
法律有“不溯及追往”这个观念,第一次的杀人没有证据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43:00
第一次没抓到似乎不能当例子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44:00
所以会有几百年的徒刑,合并执行 15 年这种事。
作者: badaseases (BADA)   2015-07-04 16:45:00
这边的情况应该是确认有犯而不是没证据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45:00
所谓证据,就是明确列出被告当时留下的种种痕迹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46:00
所以此事最简单的判决就是给数次警告,然后你可以规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46:00
以本例而言,板主应要列出t君人身攻击的当时回文与推文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6:56:00
那部分?比例原则应该是在谈母法承诺与子法目的冲突的调解。这里讨论的内容并没有母法与子法冲突的问题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6:57:00
一罪一罚合并执行那部分ok,了解
作者: goodrain (mr.fu)   2015-07-04 17:06:00
推ex大 深表同感.. 那推文整串都有引战的问题= =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7:11:00
合并执行是因为:单一犯行若非无矫正之可能,则其未受矫正前之所有犯行不可谓之难以矫正。而分开执行会让刑罚的结果失去其矫正的意义 (过重)。所以会在单一犯行的刑责和总刑责间,求一个平衡点。通常是单一犯行的刑责再往上加个几成。至于无矫正可能者,你也不可能枪毙他 100 次,现实上你也只能执行一次死刑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7:15:00
感谢说明~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7:15:00
至于比例原则是:板主管板可以警告,可以劣退,限期水桶和永久水桶。你订立板规时,理当以达到板务和谐又最小侵害板友讨论权利为原则。动不动就永久水桶这种,如果就公法来看,当然都是不合比例的。不过私法内规,也就没那么多讲究了。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7:19:00
记得站规有说辖下相关规定不得牴触中华民国法律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17:28:00
这种是不可能违反法律的。水桶又不能限制、强制任何使用者的合法权利。除非你订条板规诸如:每天都要虐待一条狗提供照片才准发言。或二手买卖板可以买药妆之类的。否则水桶这种事,就只是服务能否限制和终止的民事纠纷而以。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7-04 17:34:00
I see.
作者: ReDmango (爱战暱称的哪个白痴)   2015-07-04 18:31:00
其实根本就符合闹板劣退及永久水桶,整个版上到处都是他的文
作者: kblover (圣猫天使)   2015-07-04 18:49:00
程序是不符合的
作者: hans7192 (Hans)   2015-07-04 18:57:00
我有回黑卡那篇文 他根本是选择性回文引战明显可是版主并没有公告警告一次或水桶多久的处分才让他发闪灯文继续战 闪灯我不懂就没参与了真心觉得直接终身水桶是有点严重
作者: lovemost (螃蟹)   2015-07-04 20:25:00
这样的处理才是正确的,若他以后仍然保持那样语气和态度被桶就是自找的,合程序规定
楼主: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7-04 20:40:00
应该弄错了。板主还是要桶,只是拆成两篇公告,然后把再犯解释成累计两篇。
作者: tr1111 (tr)   2015-07-04 23:42:00
想问一下,我记得之前同人不同帐号有差不多的原因水桶过了现在在被桶一次应该算再犯了吧?还是只看ID?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4 23:44:00
分身帐号即同本尊帐号 但要送帐号部认定帐务部是以IP位置做认定 板主不可以自行认定其实有PLUGIN可以直接查一目了然
作者: tr1111 (tr)   2015-07-04 23:55:00
记得跟powerslide是同个帐号?而且不只一个…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00:00:00
确实很多个..要送帐号部处理 板主不能认定新站规
作者: tr1111 (tr)   2015-07-05 00:01:00
https://goo.gl/lL7O9j 都自己承认了……
作者: infoto (Still Live)   2015-07-05 18:14:00
超好认的啦,你只要逼他秀身家,他就会自己表列得奖事蹟而且绝对不会遗漏任何一个奖项喔建议版主只要看到这种秀身家的就直接水桶,保证命中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7-05 18:21:00
楼上 不能这样啦 这样我出门要带非自杀声明书
作者: loveadu (Aimer)   2015-07-05 20:00:00
再犯就怎样怎样,目的是防止他犯同样错误,并给他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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