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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检举前请详阅置底板规,并确实和板主沟通后再提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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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举人:Lantieheuser
2. 被检举人/看板:masa200292/DSLR
3. 检举事由:treasurehill引战一案判决与惩处未合板规。
板友 treasurehill 于 6/29 ~ 7/2 间刊发数文,引致板友论战。
复因其回应板友质疑之态度不佳,遭板主于 7/4 公告,援引战与
人身攻击条例判处永久水桶。
然,依 DSLR 板规 3-5 人身攻击,3-6 引战条文之规定:两种违
规皆为初犯警告,再犯终身水桶;盖 T 板友遭判两文皆刊发于
7/2,判决于 7/4。如此,依前犯未定之情境,于理便不可谓之为
再犯,亦不应以再犯视之予以加重处分。
#1NTq_cq- (DSLR) [ptt.cc] Re: [问题] 数位影像输出 微喷
#1NTwOIZ_ (DSLR) [ptt.cc] Re: [问题] 车展现场需要开闪光灯
7/4 板主公告后表明:关于此案之意见可于公告下方推文讨论。故
基于用板者对板务之关怀,在下已于公告文推文与板主交换相关意
见,复举证法律同字典对再犯二字之专业与通俗定义;况观其立法
精神,既为先警告后加重,自有令违规人自省改善之衷,而两犯并
裁以再犯,何得纠正之效?尔后诸多板友,亦于公告下推文,质疑
此判决之程序并不得当。惟最终,板主masa200292 仍以相关见解
仅只文字游戏,认定:既 T 板友违规两次,自当以再犯论处。
愚见以为,人身攻击与乱板行为既交付板主心证,在无重大争议下
自当尊重其判断。惟板规既为明确之管理契文,自应严守其文字记
述;若见此案中板规有不足之处,或可修订补强,俾使后来者得治
,却不当为求心目中之合理判决而曲解条文语意。法治者,依法而
治,此为民主法治社会之基本价值。即便 PTT 为一私有组织,其管
理亦应循此原则为善。否则莘莘学子不辨其明,误以法之求治当:
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如此岂非令人遗憾。
恳请组务管理明查,建请 masa200292 板主复议此案,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