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q1a1 (q1a1)
2025-08-01 17:11:151. 标题:00961 114/08/18预估除息0.077
2. 来源:富兰克林华美投信网站
3. 网址:https://www.ftft.com.tw/Content/Download/pdf/20250801_00961.pdf
4. 内文:
富兰克林华美台湾 ESG 永续高息 ETF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本基金并无保证收益及配息且配息来源可能为收益平准金)
收益分配 公告
中华民国 114 年 8 月 1 日
一、 主旨:公告“富兰克林华美台湾 ESG 永续高息 ETF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本基金
并无保证收益及配息且配息来源可能为收益平准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民国 114 年 7
月 31 日收益分配评价结果。
二、 公告事项:
(一) 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托契约规定于评价日(114 年 7 月 31 日)依本基金净资产价值进行收益分配
之评价,评价结果已达收益分配标准,故本月拟进行收益分配之发放。
(二) 权利分派内容:
现金收益公布日期:114 年 8 月 14 日(除息前 2 个营业日公布)
(三) 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起日期:114 年 8 月 20 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讫日期:114 年 8 月 24 日。
(四) 收益分配基准日:114 年 8 月 24 日。
(五) 除息交易日:114 年 8 月 18 日。
(六) 收益分配发放日:114 年 9 月 10 日。
(七) 分配收益标准(公开说明书记载分配收益内容)
本子基金可分配收益,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并应经金管会核准办理公开发行公司之签证
会计师查核签证后,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资本利得,得以签证会计师出具核
阅报告后进行分配。):
1. 本基金投资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1) 利息收入、现金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准金且不需扣除已实现及未实现之资
本损失之可分配收益。
(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实现资本利得扣除资本损失(包括已实现及未实现之资本
损失)为正数时,亦为可分配收益。
2. 前项第(1)、(2)款可分配收益应扣除本基金应负担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正数时进行分配
,经理公司得依该等收入之情况,决定分配之收益金额。
3. 经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形,自行决定每月应分配之金额或不分配,若有未分配收益得
累积并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
三、其他应公告叙明事项:
(一) 经本季度收益分配评价后,本基金已达收益分配标准,本次收益分配总金额将依
114年 8 月 19 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册内登记之发行在外单位数计算之。
(二) 经理公司依 114 年 7 月 31 日止之本基金发行在外受益权单位数等相关数据,以
保守原则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预估配发金额为新台币 0.077 元。由于本基金每营业
日初级市场之申购及买回交易,均会造成本基金发行在外受益权单位数产生变动,本基金
实际每受益权单位可分配之金额可能与本公告预估数值产生差异。
(三) 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实际配发金额,经理公司将于 114 年 8 月 14 日计算并公布
于公开资讯观测站、投信投顾公会网站及经理公司网站。
(四) 收益分配方式:现金股利订于中华民国 114 年 9 月 10 日迳行扣除汇费后汇入股票
(交割)汇拨帐户;无(交割)汇拨帐户者,于扣除邮费后改寄支票至(最后异动集中保管帐户
)股票通讯地址。
(五) 收益分配给付金额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汇费、或邮寄支票之邮费时,则改以
开立以受益人为受款人之记名划线禁止背书转让票据给付,敬请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书
之通知至保管银行亲领支票。依证券信托及顾问法第卅七条及信托契约时效之规定,受益
人之收益分配请求权,自收益发放日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因时效消灭之收益并入该证券
信托基金。受益人于所定消灭时效完成前行使权利时,不得请求加计迟延利息。故自本次
收益发放日起五年后未经受益人领取之收益分配金额,将于经理公司公告后并入本基金之
资产。
(六) 受益人如需变更收益配息帐号,请填写“ETF 收益分配帐号变更申请书”并将申请
书及证明文件于当期收益分配除息日(含)前送达本公司,经本公司确认无误后,始生异动
效力,逾时则递延至下期收益分配生效。
四、特此公告
************************************
补充
它是月配,上次的除息0.115元,详细可见
https://www.ftft.com.tw/Content/Download/pdf/20250714-2.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