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00936公告配息0.16

楼主: Q00863 (阿棋)   2024-08-01 19:02:29
资讯来源:台新投信
网址:https://www.tsit.com.tw/Announcement/Detail/10644
主旨:
公告台新台湾永续高息中小型ETF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民国113年7月31日收益分配评价结
果。
公告事项:
(一) 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托契约第十七条规定,按月于评价日(113年7月31日)依本基金净资产价值进行收
益分配之评价,评价结果已达收益分配标准,故本月拟进行收益分配之发放。
(二) 权利分派内容︰现金收益公布日期:113年8月13日。
(三) 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起日期:113年8月17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讫日期:113年8月21日。
(四) 收益分配基准日:113年8月21日。
(五) 除息交易日:113年8月15日。
(六) 收益分配发放日:113年9月4日。
(七) 分配收益标准(公开说明书记载分配收益内容)
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可分配之收益,应经金管会核准办理公开发行公司之签证会计师查核出
具收益分配签证报告后,始得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资本利得,得以签证会计师出具
核阅报告后进行分配:
1. 本基金投资中华民国境内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
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之利息收入、现金股利,扣除本基金应负担之费用。(二)前款可分
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实现资本利得扣除资本损失(包括已实现及未实现资本损失)及本基金应
负担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正数时,亦为可分配收益。
2. 经理公司应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决定应分配之金额或不分配,未分配之
可分配收益,得累积并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托契约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款
之可分配收益,则本基金于收益评价日之每受益权单位净资产价值减去经理公司决定之每受
益权单位分配金额后,不得低于每受益权单位之发行价格(即新台币壹拾伍元)。
其他应公告叙明事项:
(一) 经本月收益分配评价后,本基金已达收益分配标准,本月收益分配总金额将依113年8
月16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册内登记之发行在外单位数计算之。
(二) 经理公司依113年7月31日止之本基金之发行在外受益权单位数等相关数据,以保守原
则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预估配发金额为新台币0.16元。由于本基金每营业日初级市场之
申购及买回交易,均会造成本基金发行在外受益权单位数产生变动,本基金实际每受益权单
位可分配之金额可能与本公告预估数值产生差异。
(三) 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实际配发金额,经理公司将于113年8月13日计算并公布于公开资
讯观测站、投信投顾公会网站及经理公司网站。
(四) 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现金股利订于中华民国113年9月4日迳行扣除汇费后汇入股票(交割)汇拨帐
户或收益分配指定帐户;无(交割)汇拨帐户或收益分配指定帐户者,于扣除邮费后改寄支票
至(最后开立集中保管帐户)股票通讯地址。
(五) 收益分配给付金额不足支应跨行所需之汇费、或邮寄支票之邮费时,则改以开立受益
人为受款人之记名划线禁止背书转让票据给付,敬请受益人依收益分配之通知至保管银行亲
领支票;或收益分配未达ACH汇费10元,则累积至帐户。待金额累计超过汇费时,合计出款
。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卅七条及信托契约时效之规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请求权,自
收益分配发放日起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因时效消灭之收益并入该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
人于所定消灭时效完成前行使权利时,不得请求加计迟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分配发放日起
逾五年后未经受益人领取之收益分配金额,将于经理公司公告后并入本基金之资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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