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板规修正讨论 (4.3 版本)
案号: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零五号
说明:
因应目前只有单一板主在任的局面,同时为使板规执行更符合时宜,拟对部分股票板、股
检板板规进行编修。
兹将部分草案胪列如下,以供诸位使用者参考:
一、调整检举案的处理流程
为避免板主在按检举人的说明作惩处时,造成偏颇、独断行事等质疑的出现,将对作
业流程进行修订。简言之,调整后的流程如下所述:
┌────────┐
│ 使用者提出检举 │
└────────┘
↓
┌────────┐ ┌────────┐
│ 板主检查检举文 │ → │ 不符格式者在四 │
│ 内容是否合规 │ │ 十八小时内修正 │
└────────┘ └────────┘
↓ │
┌────────┐ │
│ 板主传唤被检举 │ ←─────┘
│ 对造到案说明 │
└────────┘
↓
┌────────┐ ┌────────┐
│ 被检举人在七十 │ → │ 对内容有疑问时 │
│ 二小时内回应控 │ │ 板主得请检举人 │
│ 诉内容 │ │ 补充意见 │
└────────┘ └────────┘
↓ │
┌────────┐ │
│ 板主依双方说明 │ ←─────┘
│ 作出判决 │
└────────┘
*被检举人如未在时限内说明,将视作放弃答辩,板主得迳依现有证据进行判断。
二、处理检举案的时效
按现行板规 3-9,“经检举之案件板主须在十四日内受理,请待检举十四日后再至股
检版询问进度”,据查为前板主于未经报备的情况下即擅自进行的修正(原版规范为
“七日内”)。因此想听取各位的意见,是要维持现有的“十四日内”,还是要恢复
回本来的“七日内”?得到的反馈意见,将作为修订时的参考之用。
三、每日检举次数限制
按现行板规3-10,“每个ID每天可提出至多五则检举,每篇检举文需为同一文章或
同一作者。超过额度之检举板主得不受理”,此段经查为在股检板设立前便已存在之
规范,然而未随之而修正或废止。是此,拟将该条调整作“滥诉”定义之用,然详细
内容还须各位提供意见。
目前板主规划的文字内容,如下:
“经查有滥诉行为者(包括但不限于X日内累计无违规之检举案达Y篇以上、经主观
认定有诬告 (如检举节录断章取义致使语意完全相反、凭空杜撰违规内容以误导板
主处分、以无关言辞强加于所检举的内容之上) 犯行等),板主群将向小组长申请
拒绝受理其检举。”
(其中X、Y数值,现阶段有待审视)
四、新增备援机制
在有三位板主的理想情况下,难免会遇到有板主因现实生活忙碌,而无法处理检举案
的事,因此在原有的轮值制度之上,将新增“职务代理人”制度,以便在未能于时限
内完成处理时进行介入,待事后了解后再恢复原状。换句话说:
┌───────┬─────┬──────┐
│ 文章编号尾数 │ 值勤板务 │ 职务代理人 │
├───────┼─────┼──────┤
│ 零一至三三 │ laptic │ A 板主 │
├───────┼─────┼──────┤
│ 三四至六六 │ A 板主 │ B 板主 │
├───────┼─────┼──────┤
│ 六七至零零 │ B 板主 │ laptic │
└───────┴─────┴──────┘
*上述内容以“板务轮班制度执行”公告(即“一一一年股简字第七零二号”)为蓝
本,但也可改为按日、按周等方式处理。其余详情将待新板主上任后再议。
五、加严“新闻”分类的执法标准
近年来发现部分使用者以无关经济、股市的新闻为题材,在股票板发文并于心得中硬
提相关之内容,其中以国内外政治类、战事类(如台海情势、俄乌战争)尤其严重,
因此将调整板务作为,以期制止无关新闻造成推文笔战的情形持续出现。
如对本草案有意见、或认为有其他待修板规者,请在推文中提出,或至股检板以“板务”
分类反映。板主将在蒐集足够回馈后,择日(预定在本公告发出的一、两周后)公布修订
结果并正式施行之,谢谢各位。
Stock 板主 laptic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