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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库人寿遭罚300万台币。(图/记者陈依旻摄)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金管会今(24)日对合库人寿开罚300万。原因是该公司从保单借款至核保作业的过程中
,仅相信业务员招揽报告书,及保户告知的资金来源为存款、薪资或奖金,未落实查证保
户保费来源实为该公司的保单借款。
金管会指出,该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有违反保险相关法令规定,另因相关缺失涉及合库银行
,缺失事实明确,分别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项核处合库人寿罚锾300万元整,以及依同
法第149条第1项予以4项纠正、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30条之1第1项第2款,罚合库银行180
万元整。
3.心得/评论:
※必需填写满20字
除了前面的“玉山金控”属下银行被罚案件之外,今天还有“保单管理不当”而受到处分
的事情。
而根据裁处说明全文:
一、合库人寿:
(一)对于由银行通路同一业务员送件办理保单借款及购买新保单,该公司从保单借款至核
保作业之过程中,仅相信业务员招揽报告书及保户告知之资金来源为存款、薪资或奖金,
未落实查证保户保费来源实为该公司之保单借款,对于保户以持续(高达4次)保单借款再
购买另一张投资型保单,未确认保户是否认知相关风险,有未确实评估保户保险需求及商
品适合度,亦未确实要求招揽通路及其业务员遵守法令,或建立相关监控机制,核与保险
法第148条之3第2项授权订定之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6条第1项第9款第2目、第7条
第1项第3款、第4款及第17条规定不符。
(二)办理身心障碍者电话行销及不承保照会通知作业,有将持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达申领身
心障碍手册程度疾病(如双目失明)者,列为防癌险、寿险等商品拒保项目,未确实评估是
否得以批注除外后予以承保之可能,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2项授权订定之行为时保险
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7条第1项第9款第3目及第17条规定不符。
(三)对往来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通路之招揽品质控管作业,对于申诉有要保书签署之业务
员非为招揽业务员,或属于2人以上共同招揽之案件有未确实了解招揽过程之妥适性,并
进行后续查处,对于申诉案件控管及后续处理机制有欠完备,以及事后未将上述招揽争议
、业务员管理不良及未遵循法令等纳入绩效考核作业,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2项授权
订定之行为时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6条第1项第9款第1目、第2项第1款及第17条规
定不符。
(四)查该公司尚有保险商品佣奖订定、销售话术、旅行平安险之招揽及核保流程执行、投
资型保险上架前审查机制及连结投资标的销售后定期检视机制,以及资讯安全作业之管理
作业欠妥等缺失,核有碍健全经营之虞。
二、合库银行:
对于保户以保单借款再购买投资型保单之循环财务杠杆方式扩张信用,且办理保单借款之
业务员与招揽保险之业务员为同一人,却未于业务员报告书正确填写保费来源,有未落实
执行确认消费者对保险商品之适合度情事,与保险法第163条第4项授权订定之保险代理人
管理规则第49条第24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9条第2项授权订定之金融服务业确保金融商
品或服务适合金融消费者办法第2条、第10条第4款规定不符。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金管会呼吁,保险业、银行兼营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招揽保险商品时,应确认
消费者的需求及适合度,告知保户购买商品之特性及相关风险注意事项,需确实了解客户
及商品适合度,不得劝诱客户解除或终止契约,或以贷款、保险单借款缴交保险费之情事。
(二)保险业对身心障碍者之招揽及核保作业,不应有不公平之对待,保险业应详实评估客
户健康状况、财务能力等,并应要求招揽及核保人员不得有仅因客户为身心障碍者即拒绝
送件或拒绝承保之情事。
看来,合库金(5880)属下的子公司是拿准部分消费者不看清楚细则的弱点,而行此类不
合法之举止吧?殊不知,未来是否还会有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