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快讯/大同董监改选战火重燃! 经济部

楼主: tim2468x (喔。)   2020-08-12 16:55:44
1.原文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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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内容: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大同公司经营权之争持续延烧,针对市场派申请召开股东临时会,经济部商业司今(12)日
临时召开记者会,宣布破例同意让市场派直接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依申请之先后,核准欣同
公司及新大同公司之申请案,后续罗得、三雅及竞殿公司即可参加欣同及新大同公司所召集
之股东临时会,已足保障其权益,因此驳回其申请。
大同市场派林宏信等人在7月9日依据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向经济部送件申请召开股东临时
会,改选董事;另一市场派代表王光祥则在7月16日依公司法相同条文送件。经济部近日陆
续收到大同公司针对2案陈述意见,金管会也已向经济部提出函覆意见。
经济部商业司司长李镁表示,本周就大同市场派股东的主张、大同公司的答辩申覆,以及主
管机关金管会的意见,进行讨论和评估,经内部多时讨论作出上述决议,并限于今年11月30
日前完成召开,及向经济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大同公司市场派、三圆建设董事长王光祥日前召开记者会表示,若顺利入主大同,将推举林
文渊担任董事长,要仰赖林文渊带领大同专业团队,为公司带来获利。
在王光祥发表声明的同一时段,大同公司派也由法务长赵安出面主持再谈陆资议题,并表示
先前已向数个主管机关提出检举多时,尚未见查处结果。
大同还强调,今年六月三十日股东会会议纪录依法送达各股东,依公司法规定,任何关于股
东会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法瑕疵或争议,必须在三十日内提起撤销之诉,至今起诉期间已
届至,无任何股东诉请撤销,依法任何人不得再就召集程序及决议方法(包括股东有无表决
权)提出争执。
依据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规定,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致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
股东会时,得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之股东,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3.心得/评论:
市场派出来开趴踢囉~
明天会飞高高吗~
林郭那种货色就下去ㄅ
柯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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