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期货信托基金豁免清算规定之认定标准

楼主: livic (.....)   2020-04-16 17:21:25
一、 金管会109年3月19日金管证期字第1090335155号令修正期货信托基金清算标准规定
,明定最近30个营业日之基金平均单位净资产价值累积跌幅达一定比率须终止契约
进行清算,并增订豁免规定,亦即基金如因国内外经济金融情势变化,致基金净资
产价值发生重大波动,得报金管会核准于一定期间不受前揭规定限制。
二、 鉴于迩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外经济金融发生短期剧烈波动,致基金净资产价
值异常波动,金管会衡酌疫情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情势及投资人权益保护,已同
意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建议之暂时性豁免规定,亦即期货信托基金若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期货信托事业得向金管会申请于109年9月30日前豁免基金单位净资
产价值跌幅达一定比率须清算之规定:
(一)申请日前一日基金单位净资产价值高于0.5元。
(二)基金单位净资产价值最近10个营业日(不含当日)曾发生6日或30日单位净资产
价值变动率超过其过去3年变动率2.33倍标准差。
三、 为利投资人了解期货信托基金之净值波动情形,各期货信托事业于109年9月30日前
应于公司网站揭示所管期货信托基金最近营业日之6日及30日净值变动率等资料。
投资人可至公司网站了解相关资讯,以为适当之投资判断。
联络单位:证券期货局期货管理组
联络电话:(02)2774-7377
如有任何疑问,请来信:本会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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