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非法经营投顾授课 遭判刑

楼主: b89207040 (黃卓盛)   2019-11-06 02: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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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内容:
裁判字号: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金诉字第 38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违反期货交易法等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8年度金诉字第38号
公 诉 人 台湾新竹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陈金华
上列被告因违反期货交易法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7 年
度侦字第9491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陈金华犯期货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五项第五款之非法经营期货
顾问事业罪,处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币陆万贰仟肆佰元没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事 实
一、陈金华明知未经主管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
)许可并发给许可证照,不得经营期货顾问事业及证券投资
顾问事业,竟基于非法经营期货顾问事业及非法经营投资顾
问事业业务之犯意,自民国105 年底起,先后在其位于台南
市柳营区某址、新竹市东区东南街28巷36之3 号等居所处,
透过电脑设备连线上网,对外自称“军师”,且以其所申设
、暱称为“陈金华(鬼股天师)”之脸书帐号、暱称分别为
“天下第三大军师”、“东方不败财富网”之脸书粉丝专页
、暱称分别为“爱吃糖的蚂蚁群”“海期大圣ATM 大房”之
LINE群组帐号,透过分享其股票、期货投资心得方式,陆续
招揽李硕文、郭继仁、何洲源加入其所申设、暱称分别为“
股痴传人受训班”“股痴传人教学班”等LINE通讯软件帐号
。李硕文、郭继仁、何洲源并分别于106 年10月31日、107
年3 月26日、107 年4 月10日汇入费用新台币(下同)2280
0 元、19800 元、19800 元至陈金华所申设之元大商业银行
花莲分行帐号00000000000000号帐户(下称元大商银帐户)
内。陈金华再择定某期间之周末晚间8 时许起至10时许止,
借由ZOOM视讯软件,以网络视讯授课方式,教授李硕文等人
其自行钻研易经及推背图所得、用以预测股票、期货走势、
名为“鬼股K 线六十四招式”之股票、期货分析技术,以此
方式非法经营期货顾问事业及非法经营投资顾问事业业务。
嗣金管会经民众检举后,移送法务部调查局侦办,因而循线
查获。
二、案经法务部调查局台南市调查处移送台湾新竹地方检察署检
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虽不符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之1 至之4 等4 条之规定,而经当事人于审判程序同意作
为证据,法院审酌该言词陈述或书面陈述作成时之情况,认
为适当者,亦得为证据;又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于法院
调查证据时,知有同法第159 条第1 项不得为证据之情形,
而未于言词辩论终结前声明异议者,视为有前项之同意;刑
事诉讼法第159 条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于传闻证据未
经当事人之反对诘问予以核实,原则上先予排除。惟若当事
人已放弃反对诘问权,于审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该等传闻证据
可作为证据;或于言词辩论终结前未声明异议,基于尊重当
事人对传闻证据之处分权,及证据资料愈丰富,愈有助于真
实发见之理念,并为强化言词辩论主义,使诉讼程序得以顺
畅进行,相关传闻证据亦均具有证据能力。本件下列所引用
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因检察官及被告于本院行准
备程序时表示无意见(见本院卷第31页),且迄至本案言词
辩论终结前未再声明异议,就此供述证据部分,依同法第15
9 条之5 规定,亦有证据能力。
二、本院下列所引之非供述证据,并无证据证明系公务员违背法
定程序而取得,被告于本院亦未主张排除其证据能力,在本
院言词辩论终结前复均未表示异议,本院审酌各非供述证据
并无显不可信之情况与不得作为证据之情形,依刑事诉讼法
第158 条之4 反面解释,应认均有证据能力。
贰、实体部分:
一、讯之被告虽就其在上开时地有透过电脑设备连线上网,对外
自称“军师”,且以“陈金华(鬼股天师)”之脸书帐号、
暱称分别为“天下第三大军师”、“东方不败财富网”之脸
书粉丝专页、暱称分别为“爱吃糖的蚂蚁群”“海期大圣AT
M 大房”之LINE群组帐号,透过分享其股票、期货投资心得
方式,陆续招揽李硕文、郭继仁、何洲源加入其所申设、暱
称分别为“股痴传人受训班”“股痴传人教学班”等LINE通
讯软件帐号,证人李硕文、郭继仁、何洲源有分别汇入2280
0 元、19800 元、19800 元至其所申设之元大商业银行花莲
分行帐户内,被告并于周末晚间以网络视讯授课方式,教授
证人李硕文等人其自行钻研易经及推背图所得、用以预测股
票、期货走势、名为“鬼股K 线六十四招式”之股票、期货
分析技术等情尚不争执,然矢口否认有何非法经营期货顾问
事业及非法经营投资顾问事业业务之犯意,辩称:证人李硕
文等人所汇入之款项系赠与金云云。惟查:
(一)被告自105 年底起,先后在其位于台南市柳营区某址
、新竹市东区东南街28巷36之3 号等居所处,透过电
脑设备连线上网,对外自称“军师”,且以其所申设
、暱称为“陈金华(鬼股天师)”之脸书帐号、暱称
分别为“天下第三大军师”、“东方不败财富网”之
脸书粉丝专页、暱称分别为“爱吃糖的蚂蚁群”“海
期大圣ATM 大房”之LINE群组帐号,透过分享其股票
、期货投资心得方式,陆续招揽证人李硕文、郭继仁
、何洲源加入其所申设、暱称分别为“股痴传人受训
班”“股痴传人教学班”等LINE通讯软件帐号,证人
李硕文、郭继仁、何洲源并分别于106 年10月31日、
107 年3 月26日、107 年4 月10日汇入22800 元、19
800 元、19800 元至被告所申设之元大商业银行花莲
分行帐号00000000000000号帐户内,被告再择定某期
间之周末晚间8 时许起至10时许止,借由ZOOM视讯软
体,以网络视讯授课方式,教授证人李硕文等人其自
行钻研易经及推背图所得、用以预测股票、期货走势
、名为“鬼股K 线六十四招式”之股票、期货分析技
术等情,业据被告于调查处、侦查中均自承在卷(见
侦卷第4 页背面至第5 页、第96页),复经证人李硕
文、郭继仁、何洲源于调查处证述甚详(见侦卷第15
至16页、第20至21页、第31至32页),并有被告陈金
华之脸书截图共2 张、通讯软件LINE“爱吃糖的蚂蚁
群”群组对话纪录截图共11张、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24日中信银字第107224839064
710 号函1 份及检附之帐号000000000000号(证人李
硕文)之开户资料与存款交易明细、台湾银行华江分
行107 年6 月6 日华江营密字第10700018871 号函及
检附之帐号000000000000号(证人郭继仁)之开户资
料与与存摺存款历史明细、通讯软件LINE“海期大圣
ATM 大房”及“股痴传人受训班”群组对话纪录截图
1 份、玉山银行帐号0000000000000 号(证人何洲源
)之交易明细、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17日元银字第1070005074号函及检附之元大银行帐
号00000000000000号(被告)之开户资料与交易明细
附卷可稽(见侦卷第7 页、第8 至14页反面、第17至
19页、第22至25页、第26至30页、第33页、第54至83
页),是以被告此部分于调查处及侦查中之供述核与
事实相符。
(二)依被告于①调查处供称:我有经营“股痴传人受训班
”、“爱吃糖的蚂蚁群”、“海期大圣ATM 大房”LI
NE群组,我在群组自称军师,有招生分享技术,提供
一些股票、期货买卖的进出场点等参考资讯,来验证
我研发的新技术准不准,但加入群组不需要收费,我
有收费的是属于股票、期货、易经等技术分析教学;
我有收费的LINE群组名称是“股痴传人受训班”、“
股痴传人教学班”、“股痴传人受训班”有27人、“
股痴传人教学班”有33人,一般都是要缴费才能加入
这些群组参加课程,每一梯次有不一样的学费,有1
2000元、19800 元及8800元不等,目前已经到第3 梯
;证人李硕文有加入,有缴费加入群组的,我才有教
授台股投资技术分析;我主要是提供64张K 线图作为
教学,只要这64种的K 线型态,股价一定会往上走,
我所讲的股票、期货的进出场点,是要做示范用的等
语(见侦卷第4 至5 页),暨被告于②侦查中供称:
我主要是教易经及推背图,把易经及推背图的道理应
用在期货及股票的投资上,以预言的方式传授他们,
预言就是以易经、推背图等方式卜挂,告诉学员如何
易经、推背图来预测股市、期货的走向、主流在哪一
类股。我有把这个技术自己命名为鬼股K 线六十四招
式,也就是照易经的形态共有64种的K 线走式,只要
学员看到K 线的走式符合这64种,股票就会涨,期货
也是一样的道理等语(见侦卷第96页),显见被告已
自承其确有收费开班教授投资股票、期货之技术分析
,并将缴费之人加入“股痴传人教学班”、“股痴传
人受训班”LINE群组内。再参以被告于“爱吃糖的蚂
蚁群”LINE群组之记事本内记载“‘股痴武功密笈之
鬼神数字分析法’再搭配‘鬼股K 线六十四招式’的
投资或投机哲学再配合我过去对骨董张的炒股理论,
坦白说您无论想当专业操盘人或分析师还是替主力操
控盘,只要肯用心,不会领悟不到本人的精髓,又简
单夸口一点说,这二套投资加投机理论若领悟不来或
学不来,您还是远离股市专心去士农工商的好,因为
股市或期货市场也类似一般的赌场,所谓十赌九诈,
这二套技术说是股票市场或期货市场的‘诈术’也不
为过之。即日起受理报名,总上课名额暂设49人(配
合ZOOM教学系统),19800 元的优惠价只到4 月15日
止,超过日期就恢复22800 元,今年只收二梯次98人
,可以使用FB或LINE私讯敲我告知已转帐或汇款(后
四码或名称),已缴交束脩费并登记基本收件资料就
算完成入学手续,转帐或汇款后有七天鉴赏期,其他
若有退学、退费情况,已上一堂课扣10%(既1980元
、或上9 堂课中途退学1980元乘3 …依此乘上上课数
),转帐或汇款方式:ATM 转帐代码是806 、帐号00
000000000000、临柜或电汇得注明:元大银行花莲分
行、户名陈金华,目前确定参加者12位,已预约者3
位,本梯次上限50位名额”(见侦卷第14页背面),
亦足以证明被告于“爱吃糖的蚂蚁群”LINE群组之记
事本公开张贴收费开班教授投资股票、期货之技术分
析。
(三)证人李硕文、郭继仁、何洲源于调查处中均证述确有
汇款至被告上开元大商银帐户后加入被告LINE群组开
课课程,并分别证述如下:
(1)证人李硕文证称: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0000000000
000000帐号帐户(下称中国信托帐户)于106 年10
月31日以网络银行转帐22800 元至元大商银帐户,
该款项系作为上课费用,106 年8 月间透过朋友介
绍,表示有一个专门讨论海外期货的LINE群组,群
组内有一名绰号“军师”的人有在开课教授期货投
资课程,我因有兴趣,便私讯“军师”,并依据其
指示汇款至他指定的上开帐户内,我也确实上过几
次课程,但后来因为觉得实际上课内容没有太大帮
助,后来也就没有再继续了,当初我加入“军师”
所开设的LINE群组时,里面主要是在讨论海外期货
,并提供个人投资建议,后来我加入课程后,他则
主要是教授台股技术分析,并没有指示或建议我要
购买何档股票,“军师”课程的时间不定,但大部
分都是周末晚上时间,我只参与过2 、3 次的课程
等语(见侦卷第15页)
(2)证人郭继文证称:我约于107 年初在脸书上认识一
位叫“陈金华”的老师,他时常在脸书上会上传一
些与易经有关的文章,我因为对易经有兴趣,所以
后来有私底下加入陈金华的LINE群组,分别为“爱
吃糖的蚂蚁群”有476 个成员、“股痴传人受训班
”有20个成员、“海期大圣ATM 大房”有499 个成
员,陈金华在群组里面的名称都叫做“军师”,10
7 年3 月初陈金华在脸书上释放出要开课教授易经
与股票的课程,课程名称是“鬼股64卦”,因为我
对易经有兴趣,所以在3 月25日汇款19810 元后,
便被陈金华邀请进入“股痴传人受训班”的群组,
陈金华会在群组内上传线上授课的讯息,通常都是
在星期六及星期日的晚上8 点开始上课约2 小时,
陈金华会透过“ZOOM”视讯软件进行远端视讯教学
,上课前陈金华会在“股痴传人受训班”内告知学
员登入帐号及密码,视讯软件的画面是陈金华的电
脑,所以我们只能听得到声音,不会看到陈金华本
人,学员如果有问题时可以即时用语音当场询问,
陈金华在视讯课程内大部分是讲授股票的进出场点
及技术分析,陈金华主要提供易经教学及股票投资
技术分析,约107 年4 、5 月间开课,时间为期约
3 个月至半年,陈金华都是在LINE“股痴传人受训
班”群组内主要是上传授课讯息及登入帐号,“爱
吃糖的蚂蚁群”及“海期大圣ATM 大房”主要接受
网友的询问股票的讯息及投资心得交流,陈金华应
该是透过脸书吸引对投资有兴趣的人加入LINE群组
,在ZOOM视讯课程内,陈金华主要是教我们如何判
断挑选投资的标的,技术分析及进出场点等语(见
侦卷第20至21页)。
(3)证人何洲源证称:我因在陈金华的脸书上看到投资
课程,为报名该课程而转帐19800 元至元大商银帐
户,因年金改革,我想投资增加收入,在脸书上常
浏览投资相关讯息及课程,偶然看到陈金华的脸书
有投资课程,才认识陈金华,该19800 元为我报名
课程的学费,陈金华会固定在礼拜六及礼拜天晚上
8 点开课,开课方式系网络教学,在一个名为“ZO
OM”的平台上开设私密聊天室,报名后即被加入LI
NE“股痴传人受训班”群组,在该群组内会给予学
员进入“ZOOM”聊天室的帐号及密码,我缴的费用
自107 年4 月底至7 月底结束课程,陈金华确实于
该群组中发布对于期货及个股的分析、推荐及预测
等交易策略,就我所知,他的脸书有3 个帐号:陈
金华、天下第三大军师及东方不败财富网,陈金华
除在脸书上分享投资下单资讯外,课程中亦会提供
,我印象中他所推荐的正文(股票代号: 4906)、
海外期货似乎都有如他所分析发展等语(见侦卷第
31至32页)。
(4)再参照被告之元大商银帐户确于106 年10月31日、
107 年3 月26日、107 年4 月10日各有22800 元、
19800 元、19800 元转入该帐户内,此有上开元大
商银帐户之交易明细在卷可佐(见侦卷第81至82页
),而证人李硕文之中国信托帐户于106 年10月31
日确转帐22800 元至被告元大商银帐户、证人何洲
源之玉山银行帐户亦于107 年4 月10日转帐19800
元至被告元大商银帐户,此有中国信托存款交易明
细及玉山银行交易明细存卷可参(见侦卷第19页、
第33页),核与证人李硕文等人之上开证述内容相
符,亦与被告于“爱吃糖的蚂蚁群”LINE群组之记
事本内容所载之报名费19800 元、22800 元相符,
可资证明被告确有收取证人李硕文3 人所汇入之款
项,并于彼等付费后邀请加入“股痴传人受训班”
等LI NE 群组。另参酌被告在“股痴传人受训班”
LINE群组与证人何洲源之对话“8 点上课”“+1”
“个人会议号000-000-0000”“先登入”“OKAY”
(见侦卷第27页、第28页),足认被告确有在上课
前在“股痴传人受训班”群组内告知学员登入帐号
及密码后再透过“ZOOM”视讯软件进行远端视讯教
学之行为。
(四)虽被告辩称证人李硕文等人所汇入之款项系赠与金云
云。惟查,证人李硕文等人前揭证述已明确指出彼等
汇入被告元大商银行帐户之款项系因欲上被告所开设
教授投资股票、期货之分析技术课程等情。且证人李
硕文于审理时复证称其汇入之22800 元系按照被告“
爱吃糖的蚂蚁群”群组内所载“即日起受理报名,总
上课名额暂设49人(配合ZOOM教学系统),19800 元
的优惠价只到4 月15日止,超过日期就恢复22800 元
,今年只收二梯次共98人”之金额而汇款,汇款后才
进入被告上课之LINE群组范围内等语(见本院卷第95
页、第97页)。另证人郭继仁于审理时亦证称其汇款
的金额19800 元及汇入之银行,都是按照被告所说而
汇,在汇款后才加入“股痴传人受训班”群组等语(
见本院卷第102 页);而证人何洲源于审理时亦证称
其系因看到被告“爱吃糖的蚂蚁群”群组记载“即日
起受理报名,总上课名额暂设49人(配合ZOOM教学系
统),19800 元的优惠价只到4 月15日止,超过日期
就恢复22800 元,今年只收二梯次共98人”,故转19
800 元给被告等语(见本院卷第109 页)。是以证人
李硕文等3 人均系依被告于“爱吃糖的蚂蚁群”LINE
群组之记事本内记载之费用或依被告所述金额而如数
汇入款项至被告上开元大商银行帐户,倘若彼等上开
汇入之金额系被告所辩称之赠与金,则彼等赠与金额
之多寡大可由该3 名证人自由决定,何须均依被告指
示之金额汇款?是以被告所辩收受之金钱乃赠与金云
云,显系推诿卸责之词。
(五)按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63条第1 项规定:“证券
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应经主管机关许
可,并核发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期货交易法第
82条第1 项规定:“经营期货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
业、期货顾问事业或其他期货服务事业,须经主管机
关之许可并发给许可证照,始得营业。”是证券投资
信托及顾问法、期货交易法所谓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期货顾问事业,采许可制,非经主管机关即金管会
同意,不得营业。又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4 条第
1 项规定:“本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指直接或间接
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报酬,对有价证券、证券相关
商品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项目之投资或交易有关事
项,‘提供分析意见或推介建议’。”;期货顾问事
业设置标准第2 条第1 项规定:“本标准所称期货顾
问事业,指为获取报酬,经营或提供期货交易、期货
信托基金、期货相关现货商品、或其他经主管机关公
告或核准项目之交易或投资之‘研究分析意见或推介
建议’者。”,被告于调查处及侦查中自承并无合格
证券及期货分析师资格(见侦卷第4 页、第95页),
却以收费开班方式教授付费之人如何投资股票、期货
之技术分析,乃具体投资建议之提供,已属非法经营
期货顾问事业或非法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以被
告犯行堪以认定。
二、核被告所为,系犯期货交易法第112 条第5 项第5 款之非法
经营期货顾问事业罪及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7 条第1
款之非法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罪。期货交易法第112 条第
5 项第5 款未经许可经营期货顾问事业、证券投资信托及顾
问法第107 条第1 款未经许可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之犯行
,其本质即有反复继续为之性质,是以被告系基于一个经营
业务目的所为之多次行为,属集合犯,应以包括一罪论。被
告以一行为同时擅自经营期货顾问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系为一行为触犯2 罪名,为想像竞合犯,应依刑法第55条
规定,从较重之非法经营期货顾问事业罪处断。
三、爰审酌被告前无犯罪纪录,明知经营期货或证券投资顾问业
务均须经金管会许可,却意图营利,收费开班教授付费者如
何投资股票、期货之技术分析,犯后否认犯罪之犯后态度,
其犯罪实际所得尚非钜款,兼衡其学历为国中毕业、目前无
业、独居、经济状况不佳等其他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第一
项所示之刑。
四、没收:
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认没收为刑法所定刑罚及
保安处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独立性,基于任何人都不得
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意旨,有关修正重点,除参考反贪腐公
约及德国刑法第73条规定,将原刑法第38条第1 项第3 款及
第3 项对属于犯罪行为人之犯罪所得,由裁量没收,修正为
义务没收主义,以杜绝犯罪行为人因此坐享犯罪所得(立法
理由参照)。本件被告犯罪所得即证人李硕文等3 人汇入被
告元大商银之款项62400 元(22800 +19800 +19800 =62
400 )均应依刑法第38之1 条第1 项规定宣告没收,而上开
款项因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条之1 第3 项规定,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五、不另为无罪谕知部分
公诉意旨另以:被告除招揽证人李硕文、郭继仁、何洲源3
人外,并另招揽其他姓名、年籍不详之民众共51人加入其所
申设、暱称分别为“股痴传人受训班”“股痴传人教学班”
等LINE通讯软件,并取得其等汇款交付19800 元至22800 元
不等金额之学费,以网络视讯授课方式,教授股票、期货分
析技术,以此方式非法经营期货顾问事业、证券而非法经营
期货顾问事业及非法经营投资顾问事业业务,因认被告此部
分亦涉犯期货交易法第112 条第5 项第5 款之非法经营期货
顾问事业罪及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7 条第1 款之非法
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罪云云。然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
之,无证据不得认定其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第2
项定有明文。是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如
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
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此部分除被告于侦查中
之供述(见侦卷第96页)外,别无其他证人指证曾汇款至被
告之元大商银帐户后受邀加入被告之“股痴传人受训班”“
股痴传人教学班”LINE群组并接受被告以网络视讯授课,卷
内证据又缺乏被告与证人李硕文等3 人以外之51人有网络通
讯及该51人曾汇款19800 元或22800 元予被告之证据,是以
本件检察官就此部分所提证据及指出证明之方法,尚有相当
合理之怀疑存在,并未达于可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无从说
服本院形成被告就此部分亦犯非法经营期货顾问事业罪及非
法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罪,应认被告此部分犯行尚属不能
证明。依罪证有疑、利于被告之法则,本应对被告此部分为
无罪判决之谕知,然因此部分与前揭被告论罪科刑部分具有
实质上一罪关系,爰不另为无罪之谕知。
据上论断,依刑事诉讼法第299 条第1 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陈子维提起公诉,检察官杨仲萍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8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审判长法 官 赖淑敏
法 官 杨数盈
法 官 江宜颖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判决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切勿迳
送上级法院”。
中 华 民 国 108 年 7 月 5 日
书记官 吴美云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
期货交易法第112条
违反第 106 条、第 107 条,或第 108 条第 1 项之规定者,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1 千万元以上 2
亿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于犯罪后自首,如自动缴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减轻
或免除其刑;并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项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如自动缴交全部犯罪所得者,
减轻其刑;并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项之罪,其因犯罪获致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超过罚金最高
额时,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加重罚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3 百
万元以下罚金:
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业务。
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结算机构。
三、违反第 56 条第 1 项之规定。
四、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杠杆交易商。
五、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业、期货顾
问事业或其他期货服务事业。
六、期货信托事业违反第 84 条第 1 项规定募集期货信托基金。
3.心得/评论:
※必需填写满20字
很多人以为开课是合法的,抽智商税抽的好开心
其实只是没人告
被告还是会有事
作者: luckyandyfis (Yuandy)   2019-11-06 09:07:00
是每周程式选股的王,好久没看到您发程式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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