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到股板的正题,这件事的发展会是如何?联电到底还有没有投资价值,这样才不会被水桶吧
我先说一下个人看法,大家批评一下
先提结论:
1) 联电能否置身事外?答案是不会
2) 联电会倒吗?答案也是不会
我先从目前平面媒体所得到的资讯汇总一下目前的状况:
2015/9
联电就找来陈正坤作为联电副总,并主管厦门联芯的营运,让陈正坤试探中国的水温并熟悉福建省政府相关的人脉管道及为未来的商机进行铺路。
https://technews.tw/2015/09/08/stephen-chen-join-umc-as-a-senior-vice-prisdent/
2015/11
关键被起诉人美光何姓工程师转任联电专案技术二处经理,并叙明与晋华签约另有奖金
2016/2
福建晋华成立
2016/4
另一关键被起诉人美光王姓工程师亦转任联电专案技术二处经理,并叙明与晋华签约另有奖金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906/1198259/
2016/5
联电宣布提供相关技术研发服务,收取3亿的设备投资金及4亿的权利金
http://technews.tw/2016/05/13/umc-dram-2/
2017/2
美光完成证据蒐集,提报地检署,并发动搜索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906/1198259/
2017/9
检方起诉联电,王姓工程师转列污点证人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906/1198259/
2017/12
美光在美国提起诉讼
2018/1
联电的报复,在中国福建主场对美光提出诉讼
https://udn.com/news/story/12588/3458443
2018/7
联电中国主场大胜!对美光部份产品禁售
2018/10
美国司法部对晋华提出管制,对联电及涉案人祭出EEA,并宣称裁罚会高达200亿美金
现在问题来了,晋华死了吗?答案很清楚,死透了。稍微有点知识的人都知道美帝一撤,半导体厂就全废了,尤其是才成厂装机到一半,所以晋华就不讨论了,大势已去。但有趣的是,老美有给晋华答辩的机会吗?看官可以参考一下中兴制裁的案件,中兴是有答辩的机会,而晋华是连机会都不给,所以老美要晋华死透的决心是没得质疑的。目前中国内部也有声音怀疑是联电与老美合力摆了中国政府一道……哈哈哈,真是里外不是人。
那联电的处境呢,我们回头看一下整个历程,似乎联电从头到尾都是主导者,福建政府只负责出钱,连修理美光这件事也由联电出手,福建政府卖老命配合演出。
那我们来看一下,联电从这一椿交易中倒底获得了什么?
1)技术共有,也就是未来在销售额上可收取可观的权利金
2)和舰与联芯获利状况不佳,若取得a股绿色通道快速上市,降低联电营运压力,并获得大量资金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3226432
不过联电是那里来的底气,敢与美光叫阵呢?其实也还蛮简单的,历年来联电高层涉入各项公司治理案件,几乎是全身而退,明著与政府对敢都没输过,又有中国政府当靠山,即使对手是老美,下手看来也毫不手软。不过问题来了,他们过去的对手是台湾政府,而且也赢得不轻松,现在的对手则是美国政府,美国政府目前对这椿案件的看法是商业间谍案。
那我们来看看EEA的规定吧: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7083&ctNode=6740&mp=1
‧ (一) 外国政府所支持之商业间谍行为:
EEA之Section 1831主要适用于外国政府、机构(instrumentality)、以及其代表(agent)所支持之目标为美国企业之商业间谍行为。由于Section 1831之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及吓阻外国政府对美所从事之商业间谍活动,而非针对一般之传统性商业机密窃取行为。因此联邦调查局(FBI)在进行调查时若是发觉涉案之外国企业背后并无外国政府支持或指使,则Section 1831将无法适用FBI必须援用其他之Section (Section 1832)以便进行侦查。
‧ 由于EEA是属于联邦刑事法,违反了EEA将会遭到联邦检察官之起诉。依据美国宪法,所有的刑事案件之举证责任属于检方所有。因而依据EEA之Section 1831,检察官若想要法庭判定被告外国政府有罪,检察官必须证明下列各项要件:
o 1. 被告偷窃、或未经所有人之许可而取得/破坏或转让商业资料。
o 2. 被告明知此一商业资料为具经济价值之财产。
o 3. 此一商业资料可被归类为商业机密(trade secret)。
o 4. 被告明知此一商业资料将可使外国政府、机构、或其代表人蒙受利益。或被告企图(intended)使上述之个体蒙受利益。
‧ EEA对于所谓的外国机构(instrumentality)以及外国政府代表人(agent)均有清楚之界定。依据EEA,所谓的外国机构包括了任何外国政府之官方单位、研究单位以及其他任何由外国政府支持赞助而以公司或财团法人身份成立之组织。根据此一标准则许多由政府所赞助之学术研发机构以及公营企业如中研院、工研院以及中钢、中油等机构均适用EEA Section 1831。
‧ 所谓的外国政府代表人(agent)主要是指外国政府之官员、雇员、驻美外交人员以及其委托之代理人而言。虽然我国目前与美国并无正式之外交关系,然而我驻美代表处之人员仍然可以被定位为外国政府之agents而适用EEA Section 1831。
Section 1831由于目的在于打击有组织的外国政府商业间谍活动,因此被告之犯罪行为只要是和任何外国政府有关则检察官仅需证明被告有要使外国政府蒙受利益之意图(intent to benefit)即可。至于被告之行为是否真的使外国政府获取利益并不重要。又Section 1831对利益(benefit)所下之定义并不只是狭义的经济利益,它同时包括了战略上以及国家名誉与尊严方面的利益。
有没有觉得这一条根本是量身订作的XD……..
台湾目前还没有公司碰过1831这一条,不过四维及永丰余都碰过1832的一般商业间谍,目前没有人全身而退过。而1831的构成要件又被1832来的低,我想联电要全身而退的可能性真的很低……..
那现在进入重点了,联电会不会成案?答案是肯定的。毕竟从犯(晋华)都被处以极刑,若主谋没成案的话,那对晋华的处份是会有正当性的问题。
那接下来是罚金的部分,这个部分涉及联电是否还能生存。老美真的会罚200亿美金吗?我的答案是保守的。主要原因是美国人的目的是管制技术散播,若是让联电完蛋的话,这些台湾工程师势必是会大量外流至中国大陆,俗话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联电的工程师再不济还是有一定的水准,目前台湾若是没有其他厂商能收容这些工程师的话,那中国则会是他们的最后归宿,这并不是老美想要看到的结果。
那好一点的解决方法呢?其实中兴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董事及高管全部解职,监管一定年限并支付罚金,彻底变成老美的形状…….
那对我们投资的的影响呢?
我自已估一版:联电收到3亿美金的研发款+4亿美金的权利金,共计美金7亿
这美金7亿的不法所得要吐出去,再补罚2倍,所以要赔付21亿美金,大概是630亿台币,大约是联电股本的一半,税前eps影响5元,重伤,但还不会死,刚好拖着,不过未来几年看来是无法再进行大规模资本投资。
不过这件事或许不一定像我想的,因为消息在上周五其实就出来了,台美两地都没啥反应,不知道是大家反应迟钝还是另有剧本…未来一季可能就见分晓
想听八卦吗?
八卦是上个月联电就有高层飞到美国,到现在还没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