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揭开乐升案的5大疑点

楼主: copycat603 (yo)   2016-09-08 17:22:11
中信没有责任?没违法?怎么看都有问题
外国人投资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资人经核准投资后,在核定期限内未实行全部或一
部出资者,其未实行之出资于期限届满时撤销之。但有正当理由者,应于期限届满前,申
请主管机关核准延展。" 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主管机关得
授权所属机关或委托其他机关、机构处理本条例所定之投资。" 所以延展要经济部投审会
核准,法律写得清清楚楚,中信有报准投审会吗??可以听百尺随便违法延展任意扣住应卖
人股票??如果百尺说10年后才有钱汇可以扣应卖人股票股票10年??
依“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投资人参与应卖后,受委任
机构应交付应卖人公开收购说明书,以利“参与应卖与未参与应卖”之投资人了解相关风
险,但这次3662公开收购说明书其中之相关风险并未记载“违约风险”。此案“违约风险
”此非应由该有价证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应卖人应承担的风险。你中信还有收手续费耶!
投资人在收购期间承受了公开收购说明书内所记载之风险,并且在105年08月17日等到公
开资讯观测站所发布之“公开收购人公开收购条件成就”后,亦看到“公开收购受委任机
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醒欲参与应卖之乐升科技股东,请尽速持证券存
折与留存印鉴至原开户证券商处,办理应卖手续,本次公开收购尚未截止,公开收购人将
持续公开收购乐升科技公司普通股至105年8月19日下午3点30分止’的公告。 明知道钱可
能汇不进来了还叫人去死!真的没责任?我相信很多人都是等到成就公告才去应卖吧,害死多
少人。
根据立法委员赵天麟国会办公室于105年8月16日发文(天津字第105081601号)至金管会证
期局,告知公开收购人最终有不执行收购程序之事,当时金管会要求对方出具履行交割的
承诺书,提出汇款证明,此时公开收购人有重大信用暇疵之可能,中国信托及证券相关机
构应即刻对委任人进行信用调查,需清楚委任人资金状况履约能力,通知并公告参与应卖
与未参与应卖投资人,委任人有可能产生非公开收购说明书内所产生的风险(即违约风险
),结果咧?不但没汇款证明,还帮忙展延公告,你哪里有权可以展延?我再说一次,你中
信有没收手续费?收钱是这样办事?明知有问题了还不踩煞车?这样还有人认为中信没责任
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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