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所得税高者 应该弃权息才划算 对吗?

楼主: J98 (四只脚走路)   2015-09-06 20:54:51
※ 引述《abcgo (真冷的冬天)》之铭言:
: 根本就是营业员不懂税法硬要装懂的说法
: 虽然仿间的税务代理人员专业程度也差不多一样低弱
: 1.为了税率去放弃除权除息根本就是被拐的
: 因为股利所得源于企业获利盈余所产生的
: 你104年取得的股利是103年产生累积的
: 因为有盈余所以公司要缴营所税
: 利如公司赚了100缴了17元 税后盈余83元
: 今天公司分配股利83给你就会含已纳的营所税17元
: 这个17元就是你的可扣抵税额
: 所以你的扣缴凭单上股利净额83元 你的可扣抵税额17元
: 也就是你已经缴了17元给政府
: 在所得税结算申报时
: 假设你合并了这个100(83+17)的所得的
: 你的边际税率是
: 5% =你要缴5元但是你已经先缴17元所以退你12元
: 10%=你要缴10元但是你已经先缴17元所以退你7元
: 20%=你要缴20元但是你已经先缴17元所以再补缴3元
: 别被一堆营业员 或仿间没知识的税务代理人给骗了
: 可扣缴税额 就是你先暂缴的税款 不是ㄧ笔纯退税款
: 2.目前夫妻只有薪资分开计税 其他还是合并计税
: 股利在夫还是妻子是一样的 要并计的
作个补充
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重点
二、税额计算方式:
1.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各类所得合并计算税额
2.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其余各类
所得合并计算税额
3.新增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各类所得分开计算税额之方式
由纳税义务人就前开三种计算方式择一适用。
修法后新增第三项:
三、各类所得分开计算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条第一项各类所得分开计算税
额。计算该税额时,仅得减除分开计算税额者依第十七条规定计算之免税
额、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
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
(二)纳税义务人就前目分开计算税额之他方及受扶养亲属之第十四条第
一项各类所得,依第十七条规定减除前目以外之各项免税额及扣除额,合
并计算税额。
(三)纳税义务人依前二目规定计算得减除之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应于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额内,就第一目分开计算税
额之他方及受扶养亲属符合该限额内之所得先予减除;减除后如有余额,
再就第一目分开计算税额者之所得于余额内减除。
必须千万注意者,选择各类所得分开计税者,如全户利息所得超过27万
元,由分开计税者之他方及受扶养亲属就其利息所得在27万元限额内先予
减除,减除后如有剩余,再由分开计税者减除;如全户利息所得在27万元
以下,则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减除。
另外所得税法第14条第一项
第 14 条
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以其全年下列各类所得合并计算之:
第一类:营利所得:公司股东所获分配之股利总额、合作社社员所获分配
之盈余总额、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合伙人每年度应分配之盈余总
额、独资资本主每年自其独资经营事业所得之盈余总额及个人一
时贸易之盈余皆属之。
公司股东所获分配之股利总额或合作社社员所获分配之盈余总额
,应按股利凭单所载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与可扣抵税额之合计数
计算之;合伙人应分配之盈余总额或独资资本主经营独资事业所
得之盈余总额,除独资、合伙组织为小规模营利事业者,按核定
之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外,应按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减除全年
应纳税额半数后之余额计算之。
(刚刚写错了修正一下)
法源是这条 所得税法 第 66-6 条
营利事业分配属八十七年度或以后年度之盈余时,应以股利或盈余之分配
日,其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占其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帐户余额之比
率,作为税额扣抵比率,按各股东或社员获配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计算其
可扣抵之税额,并同股利或盈余分配;其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扣抵比率=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累积未分配盈余帐户余额
股东(或社员)可扣抵税额=股利(或盈余)净额x税额扣抵比率。但中
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股利(或盈余)净
额x税额扣抵比率x百分之五十。
^^^^^^^^^
以上,简单说:
1.夫妻可以分开报 :)
2.查看看持股的可抵扣税率。
3.因为可抵扣税额减半,要对半算。
4.别忘了该死的2% 补充保费。
5.以20%以上税率的人来看,当然是把股票卖掉实在。
(原PO删文啦...好呛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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