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恕删..以下就我想到的部份说明,略有不足再补充:
<证券商端>
券源:证券商既有券源(自资自券、代资代券等)+扩大券源(应付当冲交割借券平台)
既有券源:自办信用与代办信用的担保品证券等。
扩大券源:
1.本家券商可以跟有意愿出借股票的客户签定契约,有需要时向其借券。
2.向其他券商(包括其客户)签定契约,有需要时向其借券。
(仍需透过券商,非客户直接移转)。
注意,以上只是签契约表达有出借意愿。并不是券商需要时,出借人就非得要借。
最重要的是,证券商必须先确认有足够的券,才能让客户做先卖后买。
若当日未买回,最好是可以改类为券卖或借卖,否则走到T+1未买回的程序,
券商就要被请去101或飞碟喝咖啡了。
<投资人端>
1.要再签一次同意书(烦)
2.台湾50、中型100、富柜50成份股共200档可做为标的。
3.不需遵从前一日跌停时,平盘下禁止放空的冷却规定。
4.在计算当日买卖额度时,只计算卖出单边。
5.卖出后,最好当日就回补(当冲嘛),但当日不补或补不到时,进入未买回程序。
6.当日不补,后续衍生的借券费用,全由该投资人负担。
<未买回基本程序>
T日:产生券差
T+1日:请证金代标议借+券商强制买回
T+2日:完成DVP交割。(若标议借不足,走交割借券;若强制买回不足,隔日续买续标)
T+3日:若强制买回仍不足,隔日继续标借。
T+4日:只要买回不足,就是一直标借与强制买回。
T+n日:全数买回,投资人必须于买回次一营业日对券商完成价差、借券费用的交割。
若无法完成交割,就报违约(注意在此的违约效力约当于信用交易违约,
非普通违约。然而这部份还不知法规如何修)
以下再针对细部的程序说明。
<T日未买回>
1.当日下午6:00前券商要去确认券源(既有券源+扩大券源)。
2.若券源不足,下午6:00前要跟证金连络,请证金次日代标议借。
<T+1日>
1.标借,若标借不足则议借。
2.券商执行强制买回。若买回不足,券差持续于隔日继续买回,并请证金次日代标议借。
<T+2日>
1.T+1的标借取借,完成最初买卖双方的交割。若T+1日标议借不足,在此会用交割借券
或支付凭单完成DVP。
2.若T+1买回不足,券差持续于隔日继续买回,且请证金次日继续代标议借。
<T+3日>
1.T+2的标借取借,T+1的标借还券。
2.若T+2买回不足,隔日继续强制买回与代标议借(重复到买回还券为止,以下略)
小补充:
1.上述也就是说,以后证金标借,会包含信用交易券差与现股当冲券差。在还券时,
目前规划是先还信用交易券差。
2.另外,T+1强制买回后,参与应付当冲交割借券的出借人在T+3才能拿到股票卖出。
也就是说,未来参与应付当冲交割借券的出借人,可能会面临好几天拿不到的股票
的可能,但参加标议借的出借人,还是每一天每一天视为独立的出借。
两者的费用当然不一样,前者的出借费率,是约定的,所以应该会比较高(因为要承
担几天不能卖的风险),后者的费率,则是市场投标者竞合的。要参加哪种出借,
要由出借人自行判断。
<暂停先卖后买当冲的规定>
1.变更交易、处置(这应该不用说明吧)。
2.停止过户日前五个营业日暂停先卖后买当冲。(排除不影响股东权益之临时股东会)
这点要特别注意,与目前停券的时间不同。以后停止过户的影响日程如下:
day0:停券日
day1:停券日+最后回补日
day2:停券日+停资日+暂停先卖后买当冲
day3:停券日+停资日+暂停先卖后买当冲
day4:停券日+停资日+暂停先卖后买当冲
day5:除权息交易日+暂停先卖后买当冲
day6:最后过户日+暂停先卖后买当冲
day7:停止过户日
以上的用意,是在避免产生借券,造成权益补偿的问题。
(先买后卖的现股当冲则不受上述限制)
虽然我想了一个礼拜,还是想不出为什么除权息交易日与最后过户日要停冲,
因为总觉得这两天的交易不会影响。就算除权息交易日产生券差,也是最后过户日标借,
停止过户日取借,这时股东名册早就完成,应不受影响。(有请高人解惑)
架构大概就这样了,暂时先想到这样,给大家做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