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二次减资重列投资损失 要罚

楼主: bidet (凉风赤叶)   2013-06-18 1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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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时报【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昨(17)日表示,企业因转投资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因合并、破
产或清算等造成损失,在办理税务申报时,除了要注意企业的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外
,还必须留心投资损失的正确计算,尤其是二次减资,以免造成重复列报投资损失,而遭
到补税及处罚。
南区国税局最近查核一宗企业营所税申报案件时,发现甲公司在90年间投资乙公司,
原始投资成本为3千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甲公司因此在96年办理减资30
%以弥补亏损,但乙公司营运仍未见起色,甲公司又在99年度再度办理减资50%弥补亏损
,并列报投资损失为1,500万元,遭国税局补税带罚。
对于企业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国税局官员表示,若是因被投资事业亏损而减资者,
应以实际投资成本乘上减资比例计算;若是被投资事业清算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
算后实际分配金额,加以计算。
官员强调,企业的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在清算前已因减资而认列过的投资损失
,不能重复列报;另外,公司办理二次以上减资者,也可能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的情况
,企业不可不慎。
官员指出,甲公司99年度的投资损失,应以减资后的投资成本2,100万元(3,000万-
(3,000万*30%)=2,100万),乘上减资比例50%来计算,则甲公司当年度可列报的投资
损失为1,050万元。
不过,甲公司却以原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计算,并列报99年度投资损失为1,500万元
,造成重复列报投资损失450万元,因此遭到国税局剔除补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
项规定处罚。
二次减资为何容易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的情况呢?官员说,主要是因财、税会计处
理不同。企业长期投资若持股超过20%,财务会计采权益法处理,当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
,投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帐上,即须按持股比例认列投资损失,并减少长期投资科目金额。
不过,在税务上的处理则不同,必须等到被投资公司实际减资弥补亏损时,才能以帐
外调整方式申报投资损失,但企业于二次减资的帐外调整时,常会疏忽这次减资前,被投
资公司曾经办理过减资,部分原始投资成本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过损失,造成重复列报。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
这对上市股票公司而言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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