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试着整理一下:
判决书(106,民著诉,48):https://goo.gl/nwVgbv
原告(智冠公司)、被告(河洛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徐昌隆)
法院最后整理出来的争点有五个:
一、原告是否为据争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财产权人?
二、系争著作是否侵害据争著作之语文著作、美术著作?
三、如果系争著作侵害据争著作,原告何时知悉?
原告之损害赔偿请求是否罹于时效?
四、如果系争著作侵害据争著作,被告公司是否有侵权之故意或过失?
被告公司应赔偿之金额为何?
五、如果被告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徐昌隆依公司法规定负损害赔偿责
任,是否有理由?
注:据争著作(武林群侠传)、系争著作(侠客风云传)
我整理了前三个争点,剩下的可以自行参考判决书。
争点一、原告是否为据争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财产权人?
智冠公司称已于游戏外盒及操作手册版权宣告载明2001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opyright,
徐昌隆辩称,据争著作由徐的河洛工作室制作,与原告仅具消费借贷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并不当然由原告取得所有权。
法院采信证人之证词认为,被告徐昌隆当时仍是智冠公司的员工,依著作权法规定,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故原告主张有理。
且纵使被告徐昌隆否认雇佣关系,依当时双方的委制合约书约定,智冠出资请徐昌隆完成
电脑游戏著作,并约定著作财产权归于智冠,依著作权法原告依契约约定享有据争著作之
著作财产权。
徐昌隆辩称其未电脑程式、美术图片未移交,而智冠未取得据争著作之著作财产权。
又称东方演算公司亦是著作财权人,原告未提出原始创作资料及著作权契约等。
法院不采。
争点二、系争著作是否侵害据争著作之语文著作、美术著作?
这部分其实没什么争议,毕竟角色设计以及台词真的很类似...
法院认为,武林群侠传与侠客风云传之语文与美术著作有实质相似,已侵害据争著作之
改作权及重制权。
争点三、原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罹于时效?
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徐昌隆抗辩103年底完成侠客风云传时,已和智冠洽谈经销合作及音乐授权,并由智冠
负责广告宣传,智冠应该迟于103年底就该知悉侠客风云传的具体内容。
法院认为,智冠在交付新作音乐时,无法确认有取得侠客风云传之完整版而得以判断
有无侵权。故被告的时效抗辩不足采。
个人看法,我认为在争点三,河洛若能有新证据证明智冠明知侠客风云传的内容的话,
智冠的请求权就会罹于时效。还是有机会能够翻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