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民国慢速垒球规则 2013~2015
八、5. (2) e.
判决:当阻碍跑垒发生时(包含夹杀中的阻碍),裁判应立即比出迟死球手势,
让比赛先继续进行,直到告一段落为止,才视情况宣判如下:
当被阻碍的跑垒员,未能抵达如果没有该阻碍发生时应该可能到达的
垒包之前,被刺杀出局时。裁判员要立即宣告比赛暂停,再依据裁判
的认定,以假设该阻碍未发生的情形下,该被阻碍的跑垒员原先可能
安全到达的垒位为基准,授予该跑垒员安全占有此基准垒。被阻碍的
跑垒员在被阻碍的垒与垒之间,是不会被判出局的。其他跑垒员受到
这次阻碍行为,而未能正常进垒者也一并由裁判员依照规则,授予安
全进垒。
例外:
(c) 当被阻碍的跑垒员,在超越假设阻碍未发生情况下可能抵达的垒包之后,
才被刺杀出局,则宣告该员出局,比赛继续进行中。当一位跑垒员,在前
进到达或退返到达某一垒包时,被一位既未持球,又不正在准备处理击出
之球的防守球员阻碍时,或者是被未持球的防守球员,以“假触杀”动作
阻碍时;这位跑垒员,以及其他受到这一次阻碍影响的跑垒员,在稍后安
全垒位的授予时,一定不会出局,并且可以依照裁判的认定,给予如果没
有发生阻碍时可能抵达垒位的安全占垒权。假如裁判认为防守球员的妨碍
跑垒行为足以造成伤害,可以判他驱逐离场。当比赛进行到所有状况告一
段落时,裁判要喊”暂停”并且对”阻碍跑垒”,依照条例来处置,如果
裁判认为状况未受影响,可以取消原先阻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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