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xuan ()》之铭言:
: 立委提修正著作权法 “电脑程式提供者”需负法律责任
: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数位机上盒,标榜著可以免费“看到饱”,业者还自行建置或租
: 用侧录机房,非法重制国内外著作权人的电影、音乐,涉及智慧财产侵权争议。
: 据《自由时报》报导,机上盒非法业者,都推说只是电脑程式供应者,自己没有把侵权
: 内容放上网,所以立委修法要把“知情”的电脑程式供应者、销售违法盒子全数纳管。
: 民进党立委苏震清等人提案修正“著作权法”第八十七、九十三条,增订“电脑程式提
: 供者”法律责任,包括提供电脑程式可连结到侵权网站;指导、协助或默认路径者;制
: 造输入或销售侵权的机上盒也算违法。(即时新闻中心/综合报导)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11/1499032/
: 码农不能乱写程式了
http://www.laws.com.tw/pdf/computer.pdf
google了一下,只有看到这里有提到“电脑程式提供者”这个词
在上面这个讲稿中,“电脑程式提供者”并不等于“电脑程式撰写者”
会修这个法,应该是目前只有“内容提供者”会构成违法
机上盒的业者都说自己只提供程式,内容并不是他们所提供
我觉得修这个法对码农来说影响不大
个人觉得影响比较大的是,所谓的“电脑程式提供者”的定义
若照这篇新闻中所提到的“提供电脑程式可连结到侵权网站;指导、协助或默认路径者”
那在blog或论譠中提供apk档下载连结的人是否会构成违法?
在blog或论譠中,没有提供下载连结,但有教大家如何开启隐藏频道,是否会构成违法?
若提供IPTV的清单给大家设定(透过KODI这类app),是否会构成违法?
如果法案真的通过,以后这类的资讯可能都要去对岸的网站才查得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