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会第十一届理监事任期已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前因国民体育法修章事宜及选举事务
国际足球总会(FIFA)与亚洲足球联盟(AFC)已于2018年4月18日至20日来台访视,了解相关规定及进度后,于2018年5月4日来函(下图一),明确指示未来办理选举事务之相关建议。
国际足总表示,本协会需于近期举办“临时会员大会”,通过中华足协“选举规章”(Electoral Code)、选出“选务小组”及“选务申诉小组”,本协会第十二届理监事选举相关事宜将由选务小组及选务申诉小组进行后续办理。
关于“参选人资格”之问题,国际足总已对本协会之章程做出明确指示,将由选务小组依据本国人民团体法及本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候选人资格审查,随即举办第十二届理监事选举。
FIFA Letter 0504_中英并陈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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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足协
陈威任
秘书长
苏黎世 2018年5月4日
国际足总/亚足联对中华足协选举流程访视任务
亲爱的秘书长
依据2018年4月19日针对中华足协选举流程在台北进行的访视任务,我们希望以此机会来感谢您在访视期间提供给代表团的后勤支援。
访视小组面会了中华足协理事会的成员、中华足协管理人员和选务小组的成员,根据前述的
除了现有章程内少数简略关于选举的条文外,中华足协缺乏详细的选举法律架构,例如:无订定选举相关条例或规章。
由会员大会于二月十日所指派的选务小组成员,为纪律委员会主席、申诉委员会主席及监事会主席,然而,最后一人为中华足协理事参选人,且前面两人确认过去曾经担任现任中华足协理事长之法律代理人。
目前理事参选人资格认定上发生了争论。根据中华足协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特别针对理事长)
定义了参选中华足协理事会成员需要符合的资格。
然而,部分参与者主张中华足协章程第八条第三项:“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
明显仅允许中华足协会员大会的会员代表方能有资格参选中华足协理事。
当选务小组针对参选人资格作出建议后,理应由中华足协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
此外,遭到拒绝的参选人亦无机会针对此决定作出申诉。
某些特定中华足协的会员代表的合法性目前尚未合法规范,例如:当中华足协的章程正式通过时该成员尚不存在。
在此背景下,我们提醒根据FIFA章程第十九条第二项:“会员协会的章程应该要提供一个民主的流程以确保选举的独立性…(下略)”;
FIFA章程第十九条第三项指出:“任何会员协会的委员会若未确实依照第十九条第二项而选举产生,即使是暂时性质,都不会被FIFA所承认。”
此外根据FIFA章程第十五条 i 项,会员协会的章程必须包括避免决策过程利害冲突的条文的条文规范。
根据我们现有的资讯以及FIFA的规范,我们认为目前的中华足协并不是在举办一个完全民主且独立的理事会选举。
举行临时会员大会通过“选举规章”(FIFA将会在近期提供草案)并且选出新的选务小组及选务申诉小组,成员必须符合选举规章内所定义的独立准则。
在新选任的选务小组的直接组织及监督之下,尽速依据中华足协的章程、规定及选举规章进行理事会选举。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足协第八条第三项,要求参选人必须是会员大会的代表而排除潜在
因此,中华足协理事会成员的参选资格应该限定在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最后,所有条列在中华足协章程第十条的会员,若在章程通过时尚未适当地组成(例如不存在),其在尚未适当地组成且依照中华足协第十一条的入会程序以前,应该都没有权力出席会员大会及投票。
基于目前的中华足协理事会四年的任期是在2013年12月7日所选出,我们期待整个流程,包括选举新任中华足协理事会,能够尽快依中华足协章程、规定及选举规章办理。
请注意,此流程的步骤在事前咨询过FIFA以前都不应该被实施。
若您能在2018年5月7日以前确认同意以上提出之程序,我们感到非常感激。
我们感谢您的注意并且诚恳地请求您将此信件分享给所有中华足协理事以及所有中华足协会员。
敬上
http://www.ctfa.com.tw/hotnews/3930-fifa-afc.html
连结有FIFA来函及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