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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录][何春蕤]■2004/05/28最后一次出庭之自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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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ur () 看板: Feminism
标题: [何春蕤]■2004/05/28最后一次出庭之自辩词
时间: Sat Jun 5 08:49:11 2004
http://sex.ncu.edu.tw/animal-love/articles/2004Jan-Jun/20040528selfdefence.pdf
[何春蕤]■2004/05/28最后一次出庭之自辩词
◎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 何春蕤
从去年 9月侦查庭开始,我已经亲自出了五次庭,不过,由于都是所谓“确认事
实”的庭,我也只能有问才答。今天终于到了“法律辩论”的庭,虽然我不是法
律的专业,也不清楚法律辩论要怎么辩,但是作为被告当事人,我想我对自己的
权益是非常关切的,对自己的学术名声和人格尊严更是切身之痛。今天我的发言
就要针对起诉书(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查署检察官起诉书九十二年度侦字第二三
二一三号、第二三二一四号)所描写的诸多“事实”提出强烈的反驳,也借此指
出本案一个从头到尾都被忽略的重要“事实”,那就是:
本案所牵涉到的是一个(而且是台湾唯一的一个)有关性的文化研究的学术网站
,其上的资讯收集和资料组织不但有着清楚的学术脉络和理念说明,并且有其学
理上的根据和考量。把这样一个学术脉络中的网页超连结轻易等同于所谓“散播
色情猥亵影像”,这不但反映了起诉检察官对于学术研究的无知和不尊重,也对
台湾学术研究的积极发展形成严重的伤害。
我想针对起诉书中所指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反驳,但是在这之前,
我想先把这个网站和我个人的学术专长讲清楚,这也有助于庭上了解我提供图片
连结时的考量。
起诉检察官或媒体都只知道我是做性学研究的。不过所谓“性学”一般人可能只
知道性科学与性医学,这些方面我当然有所涉猎,但是我的学术专长乃是文化研
究,其中一部份则是“性的文化研究”──也就是国际性学界承认我的学术研究
最有贡献的方面。从研究主题和方法来看,性的文化研究有别于一般人所认识的
性学。很多人都自认懂性,他们所认识的性其实主要是从通俗的性教育与性医学
取得的,例如什么叫做性交疼痛、如何计算安全期、什么是早泄阳萎等等。他们
以为懂得性知识就是了解或精通性学了;可是就像看过好莱坞电影里的法庭辩论
并不等于精通法律哲学一样,有性知识当然不等于就了解性的文化研究。
一般人读到的都只是我在媒体上写的通俗文章,事实上,我在国内外学术研究期
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只有研究学术人在读,因为性的文化研究并不是很好懂
的;基本上它是性理论、社会理论、文学批评理论、性的文化史、大众文化研究
等等学术研究所构成的。性的文化研究主要是文化研究的一部份,而文化研究在
台湾正是以外文系、英文系的研究人员为大宗的。大家可能不知道,全世界大部
分积极进行学术研究的英文系并不是在教人英语会话──那是非英语系国家的语
言中心所做的事情。目前英文系最主要的研究主题之一就是文化研究(包括性的
文化研究),中央大学和交通大学的英文系在成立博士班时都不叫做英文博士班
,而是“文化研究博士班”。为什么我要讲这些看来无关的事情呢?因为检察官
可能会觉得一个英文系的教授去研究性、建立叫做“性解放”的网站、连结动物
恋的图片,这大概跟她的专业学术无关吧,或根本就是不务正业或挂羊头卖狗肉
!事实上,起诉的检察官根本略过本案的学术脉络,可能就是因为她完全是学术
的外行,因此不知道要怎么样来看我和这个网站的内容。
我做的研究范围叫做“文化研究”,除了性的文化研究外,我也对其他通俗现象
(例如速食店)进行文化研究,发表论文。这些研究背后的理论是共通的;就像
研究刑法的,可能专门研究性犯罪,但是也可以同时研究一般的伤害罪一样。之
前检察官认为我呈交庭上的个人背景时列入这些通俗文化研究的著作目录与专题
研究资料,和本案并不相关,那时我就知道这是因为她不懂学术,不懂我们这个
学术领域的状况。我所写的论文不论是谈麦当劳或者多元文化教育或者文学研究
,都和我的性研究密切相关,都运用同样的历史社会理论方法,因此并不是如起
诉检察官所言“和本案无关”。
在性的文化研究中,动物恋已经累积了许多典籍。我初初上庭的时候一直搞不清
楚状况,后来才知道就连动物恋是不是一个正当的学术研究题目都是起诉检察官
要质疑的,令我十分吃惊,因此特别准备一份动物恋书目以供参考,可惜这些书
都没有中译本,大概要等我来写第一本中文的动物恋专书吧!事实上,今年之内
我确实会出版这么一本书来提升本地的学术眼界。动物恋中最出名的早期学术专
书就是1933年出版的《动物恋:历史、医学、司法及文学的研究》,这本书里已
经讨论了动物恋的各个层面,包括文化文学的,2003年再版问世,这也是因为自
从2001年开始有了第二波动物恋研究的风潮,我们动物恋网页还真赶上了这股学
术研究的浪潮。
让我再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性的文化研究”。在性学领域中,性医学是不研究色
情的,因此出于性医学的性教育书籍只提供生理解剖、器官功能、性交姿势、生
殖器外观、性病等等;性的社会学与心理学则可能会研究色情对于人的行为和心
理的影响,但是这些领域都不研究色情本身。一般人在看性教育书籍时从来没有
见过色情图片或影片包含在内,她们认为不能把A 片当作正确性知识,因此觉得
学术研究要是包含露骨的色情图片,那就一定是假学术之名来散布色情。可是,
性的文化研究就是会研究色情本身,其成果对性学领域来说非常重要,我就曾经
受邀在1999年第十四届世界性学会的全球会议中发表相关演讲。就我们研究的主
题而言,色情文字材料、色情图片、色情影片所使用的文类是哪些?使用哪些文
学或美学的形式?色情的剧情结构有何特殊性?色情影片和好莱坞主流片之间的
关系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性的文化研究会研究的题目,而为了回答这些问
题,性的文化研究必定要直接对色情本身(例如小说、故事、图片、影片、甚至
0204的对话模式)进行研究,因此一定要收集并分析大量色情材料,不同的学术
路数也会对色情本身提出不同的解读。过去清华、淡江和师大都有好几位教授在
课堂上放映A 片作为分析和研究的教材,这不是把A 片当作性知识,而是当作文
化研究的田野材料。A 片或色情图片对文化研究者而言,就像肿瘤切片对病理学
家的意义一样,就像月球矿石对地质学家的意义一样。我个人也曾经做过国科会
的色情专题研究计画,直到今日我都还在收集各种新兴形式的露骨图片(例如素
人自拍)以作为对台湾性文化的研究素材。
但是我说我研究色情、蒐集色情材料,可能检察官会见猎心喜地说我已经承认犯
罪了。不过我使用“色情”这个词不是法律名词,我研究 pornography,就像医
生研究或采集SARS 病毒,不能说我们因此在散布病毒或猥亵物。
刚才检察官说我从来没有做过动物恋的正式学术研究,因为我从来没有发表任何
相关的统计归纳的数字!例如看了动物恋图片的人有多少百分比是感觉恶心的等
等。这个质疑又再度反映了检察官对于学术研究的有限知识。受到19世纪实证主
义影响的社会科学研究方式固然有不少是用数人头算百分比的方式来做研究,但
是这并不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学;事实上,学术研究中的量化研究一直有其研究的
侷限,因为除了表面的统计数字之外,这样的研究方式完全无法发掘另外一些非
常重要的、深刻层次的资料,更遑论文化的表现方式、文化的肌理、文化的无意
识,而这些都是性的文化研究的重要议题。
文化研究的研究常态当然会展示各种相关的图片、电影、文字,我的速食店研究
网站就蒐集了其他国家麦当劳化的照片,我的专题研究计画中购置的谈色情与女
性主义的书里也有很多色情图片,例如我手里这本女性主义谈色情的经典名著(
过去已经影印内容提供庭上参考)Caught Looking就包含了许多露骨的色情图片
,这种书籍非常多,而且有其重要的文化意义。要研究色情材料,怎可能不展示
图片、分析图片、讨论图片呢?更何况,性别关系是如何呈现在色情中?这是女
性主义非常重要的研究项目,也是性的文化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我这里还有一
本男同志安全性行为的手册,其中也包含了许许多多露骨的男同志性爱图片,以
配合安全性行为的说明。这种宣导的方法都已经意识到,单单抽象的说安全性行
为,或者抽象的劝导全程使用保险套,都无法帮助实际在性行为中的人在各种混
论激情的互动中顺利的实践安全的性行为,而我们性的文化研究对于这样的材料
也会积极研究,以认识同志性行为的互动模式、安全性行为宣导为何会有困难、
要以何种方式才能真正达成宣导。了解了性的文化研究,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
“动物恋”网站会提供图片的连结。
除了历次出庭所提出的诸多参考资料外,我再举个例子来说明为什么露骨图片对
于文化研究很重要。中国的著名性学家刘达临教授的古代性文化书籍中收入了这
张孙子坐在祖父的膝盖上玩弄祖父的阴茎而爸爸在旁边看着的图画,这张图画并
不是春宫画,因为它的文类构图和其他古代春宫画是不同的,缺乏一般春宫画的
基本要素。但是这张画是一个很重要的性的文化研究素材,因为它印证了一个有
关于儿童的重要理论:它证明了古代对儿童并没有像今日一般的性禁忌,显然,
古代看待儿童的观念和今日很不相同。如果这种图片不能流通,我们从何得知这
方面的文化习俗和风气?这种禁制对学术研究的伤害实在太大了。
以下,我要开始反驳起诉书中有关“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诸多谬误:
第一,起诉检察官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在民国87 年至92 年间发生,这个犯罪
时间的判定有严重的问题,而这个错误的判定事实上有其深层的成见原因,让我
仔细说明。
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自从民国86年开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设立专属网站,
主要是陈列本室的宗旨简介和活动业绩,后来有鉴于岛内研究资讯有欠流通,于
是从87年起开始规划“性解放”网站,作为人类性态的学术资料收集点。
有人可能马上反应:网站叫做“性解放”,那不是摆明了提倡滥交吗?至少这种
学术网站也够可疑的。不过,就像很多人认为“自由心证”就是自由联想或随便
乱想,而法学中对这个词却自有其理论说法,和一般人想法差得很远;性解放也
是一样,“性解放”是个历史和理论的学名,也可称为“性政治”,在案发时的
网页上如果点选“性解放”,就会看到<性政治 ABC>这类的长篇文章,对这些
名词都提供了很缜密的学术说明,我没办法在这里覆诵。但是如果有人听到网站
的名称叫做“性解放”因此就自己产生某些负面联想,那我必须说,这是出于她
自己的不了解。如果要以此来评断这个网站,这对我们是不公平的。也许有人会
觉得,那你们为何要用这个可能引起一般人误解的名词呢?对不起,性解放是早
就先存在的历史名词,有其特定理论含意和演变历史,而大众的曲解是发生在后
来的事。就像法学界不会因为大众误解而把“自由心证”改名,性学界也不会因
为大众的曲解而把性解放改名。
性解放网站87 年开始时只有50 个分类项目名称,后来慢慢才收集了文章剪报,
分类建档,并且慢慢摸索出每个主题页面的架构来,例如包括学术文章、专业书
目、相关学术活动、坊间新闻报导、相关电影、相关连结等等项目。这个累积的
过程非常缓慢,直到今日已经七年都还在不断发展,原文的文章需要研究生翻译
,然后由我本人抽空校对才放上网,新闻剪报更是一个日复一日不断搜寻的工作
,每一个项目以及其下的内容都是点点滴滴收集而来,很多时候靠运气,有些时
候则是因为特殊事件而浮现比较多的资料。不同的项目也可能因为另外的原因而
有不同的发展速度,例如跨性别网站因为我自己有国科会的三年研究计画,发展
就很丰富,性工作全球学术网络也因为我有国科会的两年研究计画而发展的很庞
大,包括槟榔西施和钢管女郎都是我的研究项目。
刚才说到,性解放每个项目的页面发展时间不一,文章或图片连结时间不一,起
诉检察官的起诉书内却说我是“利用该校电子计算中心电脑网络,架设“性/别
研究室(sex-pol center)”网站(网址为︰http://sex.ncu.edu.tw/),于网
页内设计性解放,其下设计为性工作、打造身体、性偏好、爱情、婚姻、色情等
等选项,在性偏好选向下,又分列同性恋、肥胖恋、分泌恋、排泄恋、大鼻恋、
鞋脚炼、尸生恋、动动物恋、异形恋、愉虐恋等等选项,供社会大众探讨并取得
相关讯息”,起诉检察官并据此确定犯罪时间为87 年至92 年网页告发事件为止
。这也就是说,整个性解放学术数据库从一开始设立都等同犯罪事实!这样的判
定,要不是起诉检察官没搞清楚事实,就是起诉检察官对于整个性解放网站的内
容都有意见,认为网站所有收集的资料都有犯罪嫌疑或者至少是道德上可疑或者
破坏善良风俗等等,因此才会把犯罪事实的认定从动物恋网页的相片超连结时间
点,扩大为整个网站建立的时间点。
我说起诉检察官对整个性解放网站的内容都有意见因而出现上述判定犯罪时间点
的谬误,并非夸大,其实另有蛛丝马迹可循,而其中的关键正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
照刚才我所宣读的起诉书片段,起诉检察官在列举性解放网站分类中特别提出了
“性多元”这个选项,也只列举这个选项中的11项目以证明性解放网站的性质。
为什么呢?起诉检察官为什么不去列举其他选项中的各类项目呢?为什么不去列
举爱情、婚姻、同性恋、打造身体之下的选项呢?不是一共50个项目吗?为何单
单挑出这11项呢?
其实答案很清楚,因为这11项是属于一般人会认为是性变态的项目。起诉检察官
特别挑选出来而没有提到同时存在的其他40个项目,这里就透露出起诉检察官的
心态:我很遗憾地说,这个心态显示了起诉检察官真的和一般人一样,是性学、
性研究领域的外行,所以才会少见多怪,她以为从这些项目的名称就可以看出这
个网站真的是在倡导不良或伤风败俗的性意识,因此从50个项目中挑出这11项一
般被当作性变态的项目来举证。起诉检察官有所不知的是:这11项正是一般性学
教科书都会包含的必要项目,因为真正正统学术的性学打从一开始发展就是以研
究性变态为主要目标的,根本不是现在在媒体上比较多曝光的异性恋性教育知识
。换句话说,起诉检察官原以为提出这些性变态项目,就证明了我的研究不是学
术而是倡导性变态或者破坏善良风俗,殊不知性多元网页广阔的涵盖各种性变态
,恰恰证明了我的学术专业确实符合性学领域的一贯传统。
起诉检察官更有所不知的是,网站上的50个项目背后的理论其实是彼此相关的。
若说与一般民众的常识不同观点、抵触一般民众的道德情操就是有问题的,那么
,说实在的,我们网站呈现基因工程、代理孕母、私生子那另外40项内容时都是
在质疑常识观念,鼓励理性思辨,破除传统迷思,都抵触了一般人的道德情操;
而起诉检察官挑出来的这11个性变态项目的内容,反而和国内外性学研究的内容
大致相似,没什么特别不同,其中还有两个项目根本没时间发展,因此就只包含
了国外网页的连结和翻译而已。然而,起诉检察官根本没有检视这些项目的内容
,就望文生义的在其中挑出她认为有问题的项目名称作为犯罪意图的佐证,这又
再度凸显起诉检察官根本漠视网站性质和内容,只看告发团体提供的影印资料就
已经决定本案是猥亵、是散播色情。还好法官不是这样办案,否则台湾的司法系
统就太悲哀了。
很抱歉我讲得稍长了些,但是我很忧心这个案子能否能得到适当的理解。我深知
“隔行如隔山”,没有性学学术或文化研究背景的人就只能从一般人的角度去了
解性变态、性解放、色情图片这些东西。他们会认为这些东西没有研究价值,跟
学术无关,或者认为这些东西就是在破坏善良风俗等等。起诉检察官也是一般人
,恐怕也就是这样想事情的。可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果今天是谈生物学问题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无法发言,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懂生物学,可是同样是学术
专业的性研究,很多人却会认为自己就能对性学术相关问题做出判断,好像每个
人都能够对性问题发言似的。当初报纸记者陈洛薇发现这个网站的图片连结后,
她没有去咨询相关的性学学者来发表意见,相反的,她为了制造新闻的冲突,直
接去找天主教的非学术团体来发表意见,因为她知道这个团体一直不满意我们对
于一些议题的看法。我很想问,善牧基金会有什么专业资格可以就这网站的学术
性质做适切的评论呢?事实上,这份起诉书不仅证明起诉检察官没有尝试探求足
够的专业知识以公正的判断这案件的学术脉络,相反的,起诉书的内容恰可印证
起诉检察官和告发团体一样,对性学学术专业全然无知!个人的无知其实也没什
么关系,毕竟这是一个多元的社会,但是当这个无知在司法的位置上形成犯罪行
为和证据的误判时,这个问题就严重了。
这使我想起一个各位念法律的可能都知道的案子,那就是美国State v.John Sco
pes 一案,也就是有名的"The Monkey Trial"(中文就是“猴子官司”,这个英
文名称是个双关语,一方面指涉进化论说人类是猴子演化而来,另方面也指出这
个诉案是个乱七八糟的诉案)。简单的说,1925年美国田纳西州一位生物老师决
定尊重自己的学术专业,在科学课中放弃教圣经的创造论,转而讲授进化论;在
宗教人士眼中,这个举动不但会严重“伤害许多普罗大众的道德情感”(检察官
用语),摧毁了当时整个美国社会成千上万人所赖以生存的道德基础,也触犯了
祖宗教人士游说建立了的法律。在他们眼里,讲授进化论是个严重的罪行,因此
提起告诉。但是宗教人士会是生物学进化论的适当判断者吗?当时的检察官会是
适当的判断者吗?大家可以试想一下,Monkey也是动物,我的网页超连结案件以
后会不会也会被历史戏称为"The Animal Trial"?以后会不会有人写法律论文时
追溯司法史上的荒谬案件,题目还可能是From the Monkey Trial to theAnimal
Trial(“从猴子官司到动物官司”)?我希望不至于变成这样。很可惜本案无
法传呼专家证人来针对本案的学术层面发言,现在只能由我“夫子自道”,但是
还是很感谢庭上给我这个发言机会。
总之,回到起诉书来,检察官说我“利用该校电子计算中心电脑网络,架设性/
别研究室网站,于网页内设计性解放…在性偏好选向下,又分列同性恋、肥胖恋
、分泌恋、排泄恋、大鼻恋、鞋脚炼、尸生恋、动物恋、异形恋、愉虐恋等等选
项”。明明是“使用”该校电算中心网络,起诉书却要用有犯罪含意的“利用”
,然后列出一般人觉得变态奇怪的性变态作为佐证。我希望提醒大家,如果有人
听到性解放以及起诉检察官列举的11项性变态,然后觉得:“欸,这个网站蛮专
业的嘛,想不到台湾也有这样的学术网站,不过怎么只有11项,应该至少有上百
项性变态才能有国际学术水准,不过,设计者懂得用‘性解放’为站名,那算是
有学问的了”,那么我会觉得我受到了公正的理解对待,因为这才表示听到的人
是内行的,接下来才能正确的判断这个案子的所谓“犯罪事实与证据”是否成立
。如果有人听到起诉检察官的说法后觉得“这个网站在搞什么鬼?怎么在提倡这
些败坏风俗的东西?要教坏小孩,要提倡人兽交”等等,那么我觉得这样的价值
判断是建立在对学术研究的无知上,建立在对学术的践踏上,是又一次的猴子官
司(Monkey Trial)。
以上所说的第一点,主要是想指出起诉书展现了起诉检察官对性解放网站的内容
有着深刻成见,对性的学术研究更是所知甚少,因此在判断犯罪事实上出现严重
的谬误。接下来的第二点则要指出起诉检察官对网站为何设有图片连结、其呈现
脉络为何,都没有正确的认知就直接判定犯罪事实,这样的侦办方式实在是枉顾
“事实”。
第二,起诉检察官认为本人“明知”网页图片裸露交媾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刺激
性欲并引起一般人羞耻及厌恶感,且“明知”性/别研究室网站对于进入者并未
有任何限制,社会大众均可轻易在任何时间进入该网站观看并取得网站内所有讯
息,竟下载连结,公然在性/别研究室网站上散布予社会大众,因此符合刑法23
5条之要项。
然而本案善牧基金会三位证人在说明发现图片的路径时,都一再表示, (1)她
们是因为报纸记者陈洛薇直接提供网址,并经过多层点选才到达动物恋页面,(
2) 即使到达动物恋网页,她们点选项目后都没有找到记者指称的图片,后来还
再度致电记者询问,经过详细指点才找到。这些证词都可以说明,所谓“社会不
特定人均可轻易进入该网页取得上揭猥亵色情图片”显系夸大之词,与事实相距
甚远。性解放学术数据库总内容达 200MB,总字数以百万计,整个数据库几乎都
是文字,绵密的文章、书目、剪报、连结都不是一般人的阅读能力和关切所及;
这个数据库也从未主动发布通知宣传,吸引一般人士上站浏览,以“散播”而论
恐怕言过其实。
起诉检察官还认为“各该图片上并无任何文字说明有关图片所欲探讨之学术价值
为何”,而且没有设立关卡限制可以进用该数据库的人士。”这个指控不符事实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以总的脉络而言(参见被证178 页性解放总目录),性解
放学术数据库在首页目录上方已先简略的说明设立的原因(“性解放﹦性多元的
解放”,而“性多元是我们发展出来取代性少数的概念”,“性多元要争取平等
和正义,因此我们需要对性多元的各种面貌有真切的认识,这是我们设立本板的
原因”),并且为了让不熟悉这个学术领域的研究者理解“性解放”的学术历史
和理论意义,下面还放置了好几篇很长的入门说明文章,包括<性解放:性权派
女性主义的主张与理论>、<台湾性权派女性主义vs. 妇权派女性主义的差异何
在><性解放思想史的初步札记>等等学术讨论文章,以及性/别书目,性多元
一览表等等,以表明此网站的学术定位。前面两个选项点选进去之后,还放置了
好多篇相关的学术文章,例如<女性主义的性解放>、<性政治 ABC>、<性解
放的政治>、<性权就是人权宣言>等等。这也是学术网站很基本的原则,就是
把理论的立场在一进网站页面时就列出,作为理解的基础和认识的框架。难道起
诉检察官的意思是要把这么多的文字所代表的绵密理论立场都放在图像旁边一一
解说其学术价值吗?对不起,这种简化的做法不是我们学术研究的常规。
我个人以一己的力量设立这样的资讯网站,艰苦经营,本来就是希望提供个人的
学术研究让学术社群参考,也提升性领域的认知,强化台湾性学和性文化研究的
学术竞争力。我没有技术或财力来设置筛选的机制,就算有这个能力,我也不觉
得需要用这样的注册机制来排除有心研究这个领域的人。让我再说一遍,这是一
个学术网站,它的形式和内容都已经明显的挫折单纯想要寻找刺激材料或者好奇
的人。不过很遗憾的是,它的形式和丰富的内容却没能挫折那些对知识没有兴趣
但是一意要曲解学术、掀起道德恐慌的人。
再说图片超连结。我们那些所谓性变态的众多网页之中,也只有动物恋网页有图
片超连结,提供图片是研究动物恋的学术书籍的常态,原因我等下会讲。不过,
我想指出的是:今天任何人如果想看动物恋与兽交的图片,只要到google、yaho
o、蕃薯藤、或任何搜索与入口网站键入bestiality(兽交)或animal sex、ani
mal love、zoophilia(动物恋)等等,甚至只键入sex就能得到成千上万的人兽
交图片与连结。以google 为例,bestiality 有两百万笔左右,animal sex有三
百四十万笔、animal love 有四百五十万笔,zoophilia 有四百五十五万笔,se
x 则有两亿多笔,这之中绝大多数都是色情图片与影片,更包含了许许多多兽交
的图像。任何有电子邮件信箱的人每天也都会收到无数色情网站的广告信,真正
对性爱图片有兴趣的人根本不用千辛万苦的来到我们的学术网站搜寻。如果我们
的网站真的要散布色情,其实可以用更有效的其他做法,连结到大型的色情网站
,而不是只连结到小型的贴图区,还把它们座落在学术网站严肃讨论的脉络中,
放在层层文字与连结点选之后。我们的处理方式很清楚的显示,“性解放”不是
色情网站,“性解放”是学术网站;动物恋不是色情网页,动物恋是学术网页。
很多人可能不明白为什么动物爱的学术研究必须包括图片,不明白为什么有关兽
交的学术名著中都包含了那么多兽交图片(我之前有附上动物恋名著《亲亲宠物
》就有很多兽交图片)。其实原因很清楚,学术目的本来就会提供性学研究者一
些动物恋色情样本以及观图者的回应,以提供文化研究者了解流行的动物恋色情
文化,所以提供连结到那些图片与留言。让我再稍微深入解释一下:第一、动物
恋形式众多,大部分都是一般人所不理解或不熟习的,甚至无法想像其生理解剖
的可能性,因此,不管从历史文物遗迹或是从生物解剖的角度来说,配合图片示
范都有其必要,这也就是谓什么动物恋的经典专书中也都包含大量图片。毕竟,
很多动物恋形式并非大家想当然尔的生殖器性交,例如,蜘蛛恋如何进行?扮马
的动物恋是什么?等等,没有图片根本就很难理解这些动物恋形式。当然,这些
图片会是“超过法律尺度”的。第二、从文化研究的角度来研究动物恋,一定需
要各类坊间流行的色情兽交图片样本,因为这些兽交色情图片的呈现形式可以显
示非常重要的文化假设与性别(潜)意识的观念。例如,很多这类色情图片都是
排演的,它们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场景、姿态、角色、文类,也是我们分析与研究
的题材,以便理解其中的文化形式。例如这些兽交色情图片也和一般异性恋色情
材料一样采取“颜射”的形式,也就是将精液射在女性脸上,这就是很有价值很
有意义的材料。动物恋色情图片大都显示女性与动物互动,这也是很值得分析的
文化模式,还有,图片制造者偏好开发各种类型的动物入镜,这说明了现在流行
的色情文化开始走向“奇观”,而不只是传统的挑逗性欲以作为手淫的素材。这
是一种文类的混合,就好像把恐怖片和传统色情片混合起来一样,这不但是对文
化研究有意义,而且还对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的人有意义,因为它显示了社会心理
的转变。这方面的丰富含意其实说不完,我这里就只讲这几个简单易懂的就好。
让我更进一步来说这个图片连结的脉络。动物恋网页的相片超连结放置在页面的
最下方,上方则有许多项目,包括有关动物恋的文化、历史、理论文章和剪报(
参见179 页动物恋页面目录)。相片集和实务讨论被放在最下面的“观点与讨论
”栏目中,说明这些资料是实践者的观点与动物恋的实务讨论,对我们研究者来
说,这就构成了思考、了解的脉络,对这些材料的阅读和分析甚至有助于我们对
上方的理论加以挑战或补充。在目前人类对于动物爱这种边缘现象所知甚少的状
况下,研究者当然有必要观察坊间流行文化的一些色情图片样本,但是秀才遇到
兵,有学理也没人听,这是学术人在这个时代的最大悲哀吧。
前面提到,起诉检察官认为“各该图片上并无任何文字说明有关图片所欲探讨之
学术价值为何”,我觉得很好笑,因为起诉检察官不是我们这一行的,所以她当
然看不出我们的新闻、我们的图片这些有什么学术价值。换句话说,学术价值摆
在外行人眼前,可是相逢对面不相识。等下我还要显示,对于同样的动物恋资讯
,起诉检察官和外行人所看到的,和我们研究者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这道理
很简单,如果你不是研究医学的,你看X 光片能看得到什么吗?那医生的网站需
要把每张图片的价值、把每个病例的意义都加以说明吗?
以上第一点我说明了起诉检察官的成见和知识缺乏使得犯罪事实的判定出现严重
瑕疵,第二点则说明了动物恋网页图片连结的脉络和呈现已经表明了它的学术意
义和内涵,然而起诉检察官却根本略过这个重要的学术脉络意义,反而和告发的
善牧基金会工作人员一样,只看到了图片就先下定论,这种侦办方式真是令人难
以置信。接下来我要进一步说明起诉书中所提出的许多证据和解读都充分反映了
起诉检察官不但对于学术研究全然无知,而且还缺乏基本的批判阅读能力,最终
就只能粗暴的把学术研究素材简化扭曲成犯罪证据。
第三,由于对文化研究的解读方法不熟悉,起诉检察官对动物恋网页中所包含的
资讯也有非常简化的误读。例如起诉检察官在证据编号的第二点说明中指出,“
观点与讨论”中的“完全兽交手册”就是在教导社会大众如何进行人与动物之性
交,因此“显与学术研究有别”,这个手册也因此被用来佐证本网页有犯罪动机
。这就是内行人和外行人的不同之处了!内行的研究者看到这个手册真是见猎心
喜啊!压根不会想到起诉检察官讲的那种心态,因为这就是很宝贵的材料。好像
病理医生看到特殊肿瘤切片一样,怎么会想到这是希望大家都去生长那样的肿瘤
组织呢?也根本不必注明:本网站的切片图片的价值在于如何如何…。犯罪心理
学还特别去面谈犯罪者,去研究其自述,那目的是什么?想要模仿其犯罪吗?这
不是荒谬的假设吗?可是竟然这种荒谬的假设就明明白白的写在起诉书中。从告
发团体到起诉检察官都是同样的读法,这显示我们社会的思想教育真的有问题。
就文化研究来说,其实这个“完全兽交手册”显示了很多洞见。例如,兽交者对
于个人的口味和倾向有什么样的自觉?兽交者对人与兽的互动有什么看法?兽交
者是否都是像批判者所想像的那样以人为中心的来处理人兽关系?这些都是研究
者在研究时的基本问题。然而目前兽交者尚未出柜,很难找到兽交者来面对面叙
述自己的看法,因此像“完全兽交手册”这样的论述其实是研究者很难得的第一
手资料,是很宝贵的实践者自述,就像深度访谈一样,它可以提供研究者一个深
刻认知兽交者想法的机会,要不然,我们要如何认识兽交作为一种文化实践?更
重要的是,作为实践者的口述素材,这个手册在页面上被放在“观点与讨论”中
,这个充满学术含意的大标题就已经提示了研究者,其下包含的“完全兽交手册
”与“相片集”这两个被起诉检察官当成犯罪证据的项目,呈现的是从实践者角
度来看兽交,和页面上方的哲学讨论、历史文献、新闻剪报在性质上有着文类和
发言角度的差别。可惜的是,在这样的学术脉络中呈现的资料,在起诉检察官眼
中看来,就只是在──教导民众进行兽交而已。更遗憾的是,这样的误读竟然也
就构成了犯罪的佐证,还被放在起诉书中,这叫我们研究者怎么进行研究呢?(
老实说,“完全兽交手册”里面所反映出来的广泛知识、宽厚心态,真的比我们
社会中常见的虐待动物、利用动物更为符合理想中的人性。)
再说另外一个被起诉检察官误读的例子。起诉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证据编号第四
号)指出动物恋网页资料中包含一则新闻(这则新闻其实告发当时根本还没有上
网,只是收集好了,放在我们的档案库中,在缴交资料时一并送给了起诉检察官
),说到一位女学生意图与猫进行性交,而她自承是因为观看人兽交影片,引发
性欲所致。起诉检察官于是以此新闻为例证,说明动物恋的图像确实会造成不良
影响,对善良风俗不利。不过,我想指出的是,这种阅读新闻的方式其实很有问
题,用它来归罪于影像更是荒谬的。
起诉检察官的阅读方式是把新闻当事实,然后想当然尔的归纳出“伤害”的结论
,可是,对文化研究者而言,这则新闻用何种字眼建构观众的情绪反应、深化既
有的成见,人们是如何引用色情来解释自身行为等等,都是很重要的研究主题。
这个问题回归到,为什么我们要在网站上放新闻剪报呢?这种新闻对我们研究者
而言的价值是什么呢?
在我们的网站上放新闻,目的并不是报导新闻或显示统计事实;对我们来说,新
闻和色情图片一样,都是一种文化材料。这则新闻的价值,在于它显示了女学生
的自辩词还是采用了强奸犯所经常引用的论述,也就是主流关于色情的论述。主
流观点认为色情图片与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在我们研究者眼里当然是
站不住脚的,因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早已否定了这种色情与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重要的不是这个因果关系的真假,而是这个因果关系的论述被不断的引用,
这才是重点。换句话说,从性侵害到人兽交、到自闭症、到精神疾病、到工作效
率、到各类偏差行为,都越来越被行动者归罪于“是受到色情图片的影响”,都
被行动者藉著引用这个因果论述来显示本身也是受害者。这种引用现象显示了这
种论述在不同议题上广泛流通,这种论述的不断被引用与扩散,是非常有意义的
现象,当然这也继续深化社会对色情的成见,这才是重点。我上面讲的那个女学
生新闻的价值就在于此,只要受过文化研究一点点基本训练的学生一看就知道,
因为他们已经有了批判阅读新闻的习惯。我们网站是学术数据库,不是基本阅读
能力的训练站,不要说我们无法在每条新闻、文章或图片旁边加注其价值和意义
(这对学术网站的造访者而言根本没有必要),就算我们想要侮辱造访我们网站
的研究者的智力,也不必用这种浅显的方法。
同样的,起诉书证据编号第三号中还提到相片集尾端有一些网友留言,以此证明
此猥亵色情图片足以引发恶心、想吐,已达使人厌恶、羞耻的程度。我看了这种
说法也是啼笑皆非,其实这些留言蛮有价值的,恐怕比图片价值还多。对于研究
者而言,留言当然就是文化材料,其意义不在于再度印证常识和成见,而在于其
反应中所包藏的观点,例如这些经常光顾贴图区的网友对兽交图片的反应是什么
?跟一般人一样大惊小怪,觉得恶心?还是比较容忍?他们到底在图片中看到什
么?对哪部份做出反应?又例如留言中竟然还有人担心人兽交会生出跨物种的怪
胎来,在我们这个应该已经对跨物种生殖有所认知的年代还出现这样的成见,这
正是研究者会有兴趣的材料。因为只要对动物恋或性学有点研究的人都知道,在
不同历史与文化中都认为人兽交会生出半人半兽的怪胎,这是源自于早期人类各
民族的神话,也是早期人类与动物比较接近、人兽不分阶段的产物。但是如果在
今日还有少数人持此看法,这本身就是饶富意义、值得分析的文化现象。
起诉检察官没有在侦查过程中努力探究学术研究的常规,缺乏基本的批判阅读能
力,但是面对动物恋网页的资料收集,竟然把所有的东西都扭曲成犯罪证据。这
就好像把卫生署派发保险套、学校推动性教育,都当成是鼓励婚前性行为一样的
荒谬。
说完了起诉书在(一)叙述及判定犯罪事实时的成见,(二)对图片连结的学术
脉络的漠视,(三)对动物恋网页资料的无知误读;最后我想指出,起诉书就连
对动物恋网页图片的“连结”这个关键事实都错误百出,而这些错误反映起诉检
察官对于网络的操作方式、对于超连结是什么意义,都缺乏基本的认知。这是司
法体制面对网络年代时必须重新思考的问题。
第四,首先,不管是媒体或是告发团体或是起诉检察官,都一直认为我们的网页
“张贴”了人兽交图片,好像我们网站拥有这些图片然后张贴给别人看。不过,
上次五月十二日开庭操作电子档案时显示了三个重要的事实:第一,这个图片网
页实际上座落于www.gautier-x.com 这个现在还存在、名叫“百分百贴图”的贴
图网站,用google搜寻就可以查到。第二,“百分百贴图”贴图网站的图片则是
由贴图的网友提供连结到www.dreansdeliriuns.hpg.com.br,这是个色情网站,
网址设在巴西,两个月前还存在,现在则已经消失。第三,图片网页的留言则是
来自智邦生活馆(wm3.url.com.tw)的cgi 留言功能(从伴游俱乐部、回应主题
等连结可以看出)。换言之,留言乃是百分百贴图网站的网友留在贴图网站上的
留言,而不是留言在国际边缘或性解放网站上,后面这两个网站根本就没有设立
留言功能。检察官刚才质疑我们网页虽然号称学术网站,动物恋网页的留言却没
有学者留言,而都是一般网友所留的无聊回应;这就是完全没搞清楚网页连结的
结果,留言版不是性解放的设置,这些留言网友也不是看了我们的网页连结因而
留言在我们网页上。他们是在智邦看了那些网页,留言在贴图网站上,只要仔细
看一下留言的框架就会知道。就算有学者留言,也不会在我们网站上,那也只是
留言在贴图网站而已。照检察官的逻辑,那么有学者留言在贴图网站,那贴图网
站就是学术网站囉!重点是,被起诉检察官当作猥亵的图片并不是下载至性解放
或国际边缘网站,而是由动物恋网页下方的连结,连结出去到上述巴西网站,因
为原始的贴图者就不是把图片放在“百分百贴图”(即www.gaultier-x.com)网
站内,贴图网站基本上不提供空间给色情图片,只提供连结,这是人尽皆知的常
识。不过,显然我们的起诉检察官缺乏这个常识。
说到连结,就说到了这个案子的核心,有关司法的部份等下我的辩护律师会专业
的处理,在这里我要处理的是起诉书中对于犯罪事实描述的诸多谬误,这些谬误
直接相关“网络连结”的意义,也反映出起诉检察官缺乏对网络的认知。因为错
得实在太离谱,我还是把它先念一遍,然后一点一点的指出其中的错误。不过为
了节省时间,前面已经说过的性解放网站内容那个第一段就省略。
自八十八年起,何春蕤将性解放国际边缘网页,并将该网页连结至国际边缘网站
(网址为︰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index.htm),且其明知上开
国际边缘网站下之“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pervert/zoohpilia
/discuss/photogallery” 网页内,有关人与动物性交之图片,均系裸露人类男
女及动物(包括︰猪、熊、蛇、大象、斑马、狗等等)生殖器官为交媾行为,且
各图片均系针对交媾之性器官部位为特写镜头、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性欲并引起一
般人羞耻及厌恶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之猥亵色情图片︰且其明知“性/别研究室
(sex-polcenter)” 网站,对于进入者并未有任何限制,社会大众均可轻易在
任何时间进入该网站观看并取得网站内所有讯息,竟仍自九十年七月五日起,在
中央大学其研究室内,利用电脑互联网,将“性/别研究室”网页选项中之动
物恋网页,连结至“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pervert/zoophilia
/discuss/photogallery” 网页,而将该网页中前揭人类裸露生殖器官与动物交
媾特写画面之猥亵色情图片下载连结,公然在上开“性/别研究室”网站上散布
予社会大众,嗣经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经由上开网址发现上情,
而循线查获。
起诉检察官在起诉书的犯罪事实中说:“自八十八年起,何春蕤将性解放国际边
缘网页,并将该网页连结至国际边缘网站网页内,有关人与动物性交之图片…”
。我必须指出,起诉检察官这里的文句根本不通,好像遗漏了或写错了什么字句
。如此重要的起诉书,但是却写的如此马虎草率,也不稍微校对一下,实在令人
惊讶。从接着下文来看,起诉检察官的意思是说那些色情图片乃属于国际边缘网
站所有,而是我在九十年七月将“性/别研究室网页选项中之动物恋网页”连结
至国际边缘之网页,而将“该网页中的猥亵色情图片下载连结,公然在性/别研
究室网站上散布与社会大众。”这是个大错特错的认知。国际边缘网站是国内的
重要的知名学术网站,不只包括性解放网站,还有十多个与性无关的学术社会团
体,这里有一本曾获国科会奖励的学术期刊,上面还刊登了国际边缘网站的广告
,由此可见国际边缘网站的性质。前面已经说明了图片连结的意义,图片并不属
于国际边缘网站,这是事实,希望这点错误能够改正。如果起诉书断言国际边缘
在散布色情,那么这些团体可能都要群起抗议了。
我猜起诉检察官之所以将图片归属于国际边缘网站,应该是因为她看到告发团体
所打印的画面下方有国际边缘的网址。不过,有点基本网络常识的人就知道,列
印网页网址的开头来自国际边缘网址,并不意味着网页内的图片也来自国际边缘
。例如,动物恋网页内的一则(人狗交)新闻页面上有东森电子报提供的广告图
片,我们虽然下载这个新闻,但是新闻页面上的图片还是东森的,如果在2004年
5 月18日点入去看就会发现广告其实是连结到辜濂松的中国信托公司网页,昨日
点选就会发现广告是连结到Sony 公司六月份最新推出正要上市的W1 电子照相机
网页。但是打印那则动物恋新闻时,打印网址还是国际边缘开头,并不会显示图
片的原始位址。起诉检察官依据打印网址来断定图片的归属,显然对于网络非常
无知。
起诉书在犯罪事实部份还有一个荒谬而十分草率粗糙的地方。起诉书说:“竟仍
自九十年七月五日起,在中央大学其研究室内,利用电脑互联网,将性/别研
究室网页选项中之动物恋网页,连结至‘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
/pervert/zoophilia/discuss/photogallery’ 网页,而将该网页中前揭人类裸
露生殖器官与动物交媾特写画面之猥亵色情图片下载连结,公然在上开‘性/别
研究室’网站上散布予社会大众”。这段话可以说是错误百出。性/别研究室网
页没有动物恋这个选项,动物恋是性解放网站的选项;前面也已经说明,图片并
不属于国际边缘,因此,我完全没办法像起诉书说的那样──把不存在于性/别
研究室的网页,连结到一个图片不属于的国际边缘网站,而公然在性/别研究室
网站上散布予社会大众。
有人可能会说:“从性/别研究室可以透过互联网连结到国际边缘网站啊!(
这显示了起诉检察官也是懂一点点网络的,因为她知道两个网站是透过互联网
来连结的),然后国际边缘可以连结到性解放网站,然后性解放网站可以连结到
动物恋网页,然后就可以连结到那几张图片啦。”
的确是这样!可是大家不要忘了,我们全世界有很多学术机构都把性解放网站列
入他们的连结中,照这个逻辑来说,他们就全都是散播色情的共犯囉?台湾中央
政府的网站可以透过互联网连结到教育部的网站,可以连结到中央大学,然后
连结到英文系,连结到性/别研究室,然后从性/别研究室还可以连到国际边缘
,连到性解放,连到动物恋,连到图片超连结,那么这表示我们政府网站也在散
布色情吗?起诉检察官在起诉书的证据第四项曾经说:“性/别研究室对于进入
者没有资格限制,不特定人可随时进入该网站取得如证一之图片。”这样说来,
是不是国际边缘、教育部、台湾大学、google 等等所有可以层层连结到动物恋
的网页都应该设立资格限制?不过,说得确切点,性/别研究室网站有没有设立
资格限制,这跟整个案子是无关的;要批评也只能说进入那个图片连结没有设立
资格限制才是准确的说法。
我说了这么一大串有关“网络连结”的道理,主要是想说明,即使我们连结出去
的那几张图片构成猥亵,也不能说是性/别研究室网站在散布它们,否则无数和
我们相连的官方网站都有同样的罪行。这样一个简单事实,我不明白为什么起诉
检察官始终搞不清楚。我还想提醒起诉检察官注意:性/别研究室网站不是属于
我何春蕤私人的,同时还属于好几位其他老师,你看这个网站的历史与成员就知
道。因此说性/别研究室在散布色情,就是在诬告和诽谤这些不相干的老师。然
而起诉书从头到尾都挑着中央大学、挑着性/别研究室来说,这不禁让人怀疑,
起诉检察官不但志在起诉本人,还想污名性/别研究室,想借此让教育部和中央
大学有理由对我和性/别研究室开刀。但是这应该是那些和我辩论多年的告发团
体的职责与目的啊!起诉检察官又是出于什么动机呢?
既然事实这么简单,那么这整件事跟性/别研究室网站、国际边缘网站等等都没
有关系。性/别研究室网站的好几位老师们没有散布色情,国际边缘的几个学会
、原住民、同志、政治与社会研究团体也没有散布色情。因为不是只有这些网站
才能连结到性解放内的那些图片连结,不是只有性/别研究室才能直接连上国际
边缘,网络上到处都可以直接连结到国际边缘,可以直接连结到性解放。提供这
些连结不是什么犯罪。我做出连结这个动作,并没有犯罪。我在性/别研究室网
页上放了一个国际边缘网站的连结,这并不是散布猥亵图片。正如同国内其他学
术机构在他们的网页上放了一个国际边缘网站或者性解放的连结,也不构成犯罪
一样。事实上,很多学术单位还把他们的网站放在国际边缘里面呢,那岂不是大
大的犯罪?放置连结不是犯罪、不是散布色情。谁拥有那些图片,然后把它贴在
网站上,那才可能是散布。而我,并没有做这些事情。
最耐人寻味的就是,起诉书还说我“将该网页中前揭人类裸露生殖器官与动物交
媾特写画面之猥亵色情图片下载连结”。将图片“下载连结”?这是什么意思?
将图片下载,这我懂。提供图片连结,这我也懂。但是“将图片下载连结”这就
会让全世界的电脑专家头痛了。因为下载就是下载到你的电脑里面,连结就是连
结到你的电脑以外的其他电脑去。图片要嘛就是下载,要嘛就是提供连结。怎么
会“将图片下载连结”?别说透过互联网,就算透过星际网络也是办不到的事
情。不过,起诉检察官所写的“将图片下载连结”,我最后还是看懂了,因为我
在大学里还教写作,我知道学生会在拿不定主意是要说主角预谋杀人还是临时起
意的时候,就会写主角“临时蓄意”。换句话说,起诉检察官这里是用含混其词
,一笔带过,反正无所谓,又不是写作课的作业,只是起诉书而已嘛。
还有,起诉书的证据第六点第三项说:“渠并未向教育部或相关单位申请有关人
兽性交研究之计画,且其无法确认证一人兽交媾之图片,究竟是真实事件或者仅
系表演。”起诉检察官的意思似乎是动物恋研究没有教育部或国科会的认可,好
像没有正式研究经费的补助就不算学术研究,相信只要有点学术常识的人都知道
这是可笑至极之观点,不值得反驳。但是这项说法的后半段就让人感到迷惑了。
起诉检察官说我“且其无法确认证一人兽交媾之图片,究竟是真实事件或者仅系
表演”。我起先实在不懂这是什么意思,百思不解,现在我猜起诉检察官的意思
大概是说,“如果那些图片是真实事件,那就是学术研究了”。在这点上,我想
我和起诉检察官对于性学术的知识落差真是非常的巨大。我猜起诉检察官是想说
,搞不好那些图片都是表演的,因此它们就像A 片一样,而A 片不是正确的性知
识,因此不可能是学术研究。每次有人说A 片不是正确的性知识,我都在想,难
道偷拍比较真实所以可以作为性知识?作为学术研究?或者起诉检察官是在想,
如果兽交图片不是真实的,那么伪造的图片就没有研究价值。这两种想法都显示
,起诉检察官就根本是在用一般人的观点在看这整个事情。可是如果我前面解释
“性的文化研究”没有白费的话,大家就应该知道,重点不在于图片内容的真假
,就算A 片中其实没有真的性交,其表演性质也是很有研究价值的。
起诉检察官的另一个盲点是:她没搞清楚动物恋和兽交有什么不一样。我们的网
站叫做动物恋,那什么是动物恋呢?动物恋有将近二十种不同的形式,生殖器的
兽交只是其中的一种,而且其实是人口中极少极少的人群。但是除了兽交外,还
有其他形式的动物恋,其中有一种就是“看”这种表演性质的兽交图片。所以起
诉检察官根本不明白,这些图片所代表的另一层意义。对于研究者来说,色情图
片工业有这么多的兽交图片,而且有人竟然会花钱去这类网站看图片,这件事本
身就是很重要的事实,这显示存在着某种动物恋的人口群。当然就像我前面提过
的,图片内容的形式与表现方式也都是很重要的研究材料,而往往就因为其表演
性质才更有价值,因为它可以反映出社会的文化想像。
我个人设立这个学术数据库,当然是为了希望能藉著提供更多的资料和认知,创
造一个理性的、系统的、深刻的认识性面貌的学术环境,这样的学术研究对于性
多元的平反,对于破除歧视、尊重多元,都会有很具体的贡献。在过去几年中,
这个网站的资讯对于台湾同性恋、跨性别、性工作等等社会议题的讨论都曾经提
供了很多论述,对于台湾社会的开明和平等不能说没有贡献。很遗憾的是,无知
的道德义愤竟然翻江倒海的扑面而来,断章取义的孤立出动物恋的图片连结,扭
曲了学术研究的严谨和艰困。
我今天的发言主要是透过对于起诉检察官起诉书的阅读、对于网站宗旨的说明、
对于性的文化研究的介绍、对于已经呈现的证据的分析,来举出网站图片连结的
“学术事实”,以及起诉检察官的成见、盲点、错误、和扭曲。这次事件之所以
会得到国际学界的热烈支持,绝不是像告发团体的律师所言只是一小撮人而已。
让我从专业论专业,今天连署支持我的学术研究的学者已经包含了人文社会学界
最知名的学者,连学术专业的“世界性学会”、“美国大学教授学会”、“香港
性教育协会”都发布了正式信函,呼吁台湾正视这个案件对学术研究的严重冲击
。“世界性学会”是全球性学家类似联合国大会的组织,台湾的性学家所属的“
台湾性教育学会”就是“世界性学会”下面亚洲性学会的一个分支。“美国大学
教授学会”则是全美国的教授不分学科所组成的最大的集体学会。其他的各种大
型人权组织的支持我就不必讲了,连我的律师费都是国外团体出资的。如果今日
要论这个网站是否学术网站,图片连结是否学术常规,我所进行的工作是否学术
研究工作,老实说,无法传专家证人,那么这些众多学者的专业意见就是最好的
证词。刚才检察官不断强调出版品无远弗届,影响深远,因此必须严加管理,更
不用说网络了。我倒想说,这个法案的判决才是影响深远,不但直接影响到学术
的研究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理性开明风气。
事实上,这个案件对于学术研究的冲击十分严重,美国《高等教育记事报》从去
年侦查庭开始就追踪本案的发展并持续报导。金赛性学中心所在地的印第安那布
鲁明顿城的《先锋论坛报》以头版报导此案,将本案比拟为金赛本人当年在白色
恐怖下所承受的攻击。这些媒体对本案的关切都在在显示本案对学术社群的深刻
意义。想要看的人可以上我们性/别研究室的网站,收集各方相关资料一向就是
我们的职责。
很多人说,法律是寻求公道的最佳途径;不过,我个人这次的经验是,法律也是
污名打压的最高手段。一个学术研究者因为其国际知名的研究项目而被告发,被
污名为散播色情,甚至还被起诉,其主要的后果不但是打击被告个人的学术地位
和研究工作,更重要的,是把有关性的各种研究全部都窄化,用僵化的执法来让
学术研究退缩。在全球学术竞争日渐激烈的今日,在台湾奋力登上学术国际版图
的今日,本人竟然要耗费宝贵的学术研究时间来设法进行最起码的性学 ABC教育
,在无奈之余,也只能尽力澄清起诉书的诸多误解和谬误,期待平反污名,让本
人以及其他现在与未来的学术工作者都能够不受干扰的继续为人类知识的累进奉
献心力,也让多元价值的保障再次得到确认与捍卫。
防止主流价值对非主流价值的压迫与宰制,这正是包容社会与排斥社会的最重要
区别。1990年清华大学的陈光兴教授在校园里放映A 片举办座谈,1996年台大女
生宿舍公开放映A 片作为女性认识性文化的机会,这两个事件当时都曾引起轩然
大波,但是当时的社会也都还知道学术知识的重要脉络意义。相较之下,今日我
却为一个网络超连结而被正式起诉,到底台湾社会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是更开
明了还是更封闭了?这个案件的结局或许就是一个指标。
最后,今日的案件会不会是另外一次的猴子官司”monkey trial”?代表理性开
明的学术研究是不是要屈服于代表传统保守的宗教道德?这个最终的决定就在各
位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