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
目前我任职于某精品百货专柜,
现行规定为工作时数八小时内含四十五分钟休息时间。
因此实际为工作七小时十五分钟,休息四十五分钟。
行之有年,同事们也都能够接受。
但目前公司有意将工时调整为九小时,内含一小时休息时间。
当然我知道若更改为上述每日上班工时符合劳基法规定。
但,资方更改工时理由为:
“目前制度(工作七小时十五分钟,休息四十五分钟)并不符合劳基法规定”。
我查了一下,资方应该是依据以下条目:
第35 条
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
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
但,劳方讨论后认为,目前现行工时为优于劳基法规定,并未违反劳基法。
不知道是否有专业人士能够帮忙解惑?
下月我(福利委员)将与公司讨论此事,希望能够据理力争,
不希望被资方用此借口搪塞藉以增加工时。
当然我明白资方更改工时也在合法范围内,但此乃为福利缩减,
并非受限于法条而更改。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