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政府在明年起修正劳基法工时,由现行双周84小时,变成每周40个小时
公司因此调整我们的工时,月休依旧不变,只有七天
而每日工作时数由8小时调整为早班8小时,晚班7.5小时
因觉得公司给得很不干脆,而且一个月需安排几个早班和晚班,而决定试算工时
仔细计算过每月所需的工作时数后,才发现不符劳基法规定
公司解释为服务业(零售业)不适用劳基法,然上网查询相关规定
综合商品零售业己于民国87年3月1日列入劳动基准法适用行业
上网看百货业或饭店业等,似乎也会修改明年的工时
http://wohrlaw.blogspot.tw/2015/08/10512.html
且上面的网页说明,无论是变形工时,周休二日或轮班制,平均下来每周工时都是40小时
如是正常每日8小时轮班制
每年工时 40hrs*52wks+8hrs=2088hrs (1年365天=52周+1天)
每年12个国定假日 8*12=96
每年工作时数=2088-96=1992
如采每日7.5小时轮班制,
每年工时 40hrs*52wks+7.5hrs=2087.5hrs (1年365天=52周+1天)
每年12个国定假日 7.5*12=90
每年工作时数=2087.5-90=1997.5
但公司的新工时规定,月休7天,再加上国定假日休假后,工作日为269天
照公司的估算,明年预计的上班时数为2084小时
(8+7.5)/2*269=2084.75
远远超过劳基法规定的工作时数
请问公司以服务业不适用劳基法规定是否合理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