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如果你是制片,该如何避免《刻在》剧本争

楼主: 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   2021-09-26 15:54:37
周逸滨、鲁忠翰/如果你是制片,该如何避免《刻在》剧本著作争议?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68004
法律白话文 PLM
关于剧本争议,从过去《天堂建筑师》、《我的少女时代》、《后来的我们》、《无声》
、最近宣判的《目击者》判决,延续到现在的《刻在你心底的名字》,争议不断发生,也
充分反映编剧创作之余,还要顾虑著作权归属的困境。
以《无声》事件为例,与许多剧本的开发过程相同,都是由田调、口述内容作为故事原型
,再经过整理编辑进而写成剧本。但如果没办法确认口述故事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就无法
确认拍摄电影之前,所需完整掌握的权利范围。
又如《目击者》事件,实务上常因为种种缘故,将一个原创故事先后委托不同编剧老师进
行创作,彼此间有可能是平行创作,也可能是接续创作,最后可能产生出许多版本的剧本
,有的拿去申请辅导金、有的成为最终拍摄的剧本;往往因为没有厘清剧本间的关系,导
致不断卷入抄袭争议。
那要怎样彻底解决这样的问题呢?以下本文想借由《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的案例(不讨论
孰是孰非),从电影制片公司管理风险的角度,讨论如何降低发生剧本侵权争议的风险。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简要事实整理
以下暂以新闻报导,以及瞿友宁导演脸书公布之契约节本为基础 ,简要整理与《刻在你
心底的名字》剧本创作相关的时间轴:
1.从柳广辉导演口述的“原创故事”为基础。
2.郑心媚编剧以原创故事开发剧本《心天堂乐园》、《拥挤的乐园》及《在天堂的路上》

3.瞿友宁导演以契约买断了《在天堂的路上》,委托吴洛缨编剧重新撰拟故事。
4.瞿友宁导演另以原创故事撰写故事大纲及分场大纲后,委托詹杰编剧及吴翰杰编剧创作
剧本内容,开发剧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从上述整理可以发现,从柳广辉导演口述原创故事开始,其后有郑心媚、吴洛缨、詹杰及
吴翰杰四位编剧先后以类似主题进行创作,那么如果想拍摄同主题的电影,就必须厘清其
中著作权(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的归属。
以下谨设计两个实务上常见的剧本开发情况,并套用《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的简要事实,
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委托编剧直接依照原创故事“重新”创作电影剧本
假使瞿导所催生的氧气电影公司,不使用郑心媚编剧的创作内容,而委托詹杰编剧及吴翰
杰编剧直接以柳广辉导演的“原创故事”创作电影剧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一)可能须取得柳广辉导演“原创故事”的授权
一个电影剧本的产生,通常是从个人生活经验发展出来,如果原创故事是透过“口述”之
方式表达情节内容,那么这边会遇到第一个问题就是,柳广辉导演的“口述故事”是否有
著作权?
对此,如果柳广辉导演于口述时,是有系统的组织、排列故事情节,像用文笔写出来一样
,不只是随意地抒发想法,那么这样的“口述故事”应该属于著作权法的语文著作。想利
用该原创故事开发为电影,就必须取得“口述故事”改作的授权,当然也要注意著作人格
权行使的方式——也就是要表彰这样的故事,是来自柳导的创作。
(二)可知会郑心媚编剧将委托他人重新开发剧本
原则上,氧气电影公司如果确实没有非法使用郑心媚编剧的剧本内容,理论上只要在取得
柳广辉导演原创故事改作授权后,就能直接委托詹杰编剧及吴翰杰编剧重新创作电影剧本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而不须再取得其他平行创作者——如郑心媚编剧的授权。
然而,实际上,氧气电影公司委托詹杰及吴翰杰编剧创作剧本之前,就已经与郑心媚编剧
有初步合作,且《刻在你心底的名字》与郑心媚编剧所写的《拥挤的乐园》或《在天堂的
路上》,在剧情上或多或少都有相似之处。
因此,就算最终没有构成侵权,只要大家持续讨论“相似”的地方,让舆论沸腾,就会使
电影蒙上阴影。所以,本文仍建议如果有类似情况,可于事前签署协议,知会对方“会以
相同原创故事,另外委托编剧重新写剧本”,甚至同意挂名(credit),避免争议延烧

(三)与詹杰及吴翰杰编剧签署编剧合约
两位编剧依照柳广辉导演口述的“原创故事”,完成《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剧本,属于语
文著作(因改作而生的衍生著作),也就接着需要明确约定《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剧本的
“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归属,确保氧气电影公司享有剧本拍摄的权利,同时厘
清电影上片后的署名方式。
特别说明的是,因为编剧合约签约前,《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剧本尚未完成创作,还是可
以在合约中约定著作人为氧气电影公司(由电影公司同时享有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
。实务上常见的约定情况,大致如下: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剧本
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格权
情况一 电影公司 电影公司
情况二 电影公司 电影公司+编剧可挂名为“OOO”
情况三 电影公司 编剧+编剧同意只以挂名为
“OOO”之方式行使著作人格权
情况四 编剧+授权电影公司利用 编剧+编剧只同意以挂名为
“OOO”之方式行使著作人格权
此外,各种约定之间并没有绝对正确,重点仍在双方是否本于尊重、相互磋商(针对例如
:交稿时间、创作需求、分场数量、字数、报酬、超过120%后的额外分润、署名方式、得
奖奖金分配)。另依照笔者经验,实务上最常见的可能是情况二。
第二种情况,使用他人剧本继续改作为电影剧本
假使氧气电影公司购买郑心媚编剧创作《在天堂的路上》后,决定委托詹杰编剧及吴翰杰
编剧“继续改写”为电影剧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一)可能须取得柳广辉导演“原创故事”的授权
理由同前,因为郑心媚编剧的《在天堂的路上》也是从柳广辉导演“原创故事”而来,所
以氧气公司仍应取得柳广辉导演口述“原创故事”的改作授权。而《在天堂的路上》则是
因为改作而生的独立衍生著作,性质上属于语文著作。
(二)与郑心媚编剧签署《在天堂的路上》的剧本协议
依案例设计,既然要使用剧本《在天堂的路上》继续创作,氧气公司就必须要透过契约来
取得授权。
其中著作财产权的部分较无争议,但著作人格权就必须注意,因为在氧气公司与郑心媚编
剧签约前,郑心媚编剧已经完成《在天堂的路上》剧本创作,创作完成当下,著作人格权
就属于郑心媚编剧,不能再事后转让给氧气公司(人格权不能转让)。
因此,氧气电影公司最多只能透过合约限制著作人格权的行使方式及范围。常见的约定方
式,例如:以契约约定编剧只能以挂名为“OOO”之方式行使著作人格权。
在这边,我们用前面的概念来“对比”一下氧气电影公司与郑心媚编剧就剧本让与合约的
第一条约定:
原剧本“在天堂的路上”(以下称本著作),由柳广辉导演口述故事,请甲方(郑心媚编
剧)撰写完成后,因后续甲方(郑心媚编剧)没有时间继续修改,愿将其享有本著作的所
有权利(包含但不限于智慧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让与给乙方(按:氧气公司)……并于
电影上片时,将甲方(郑心媚编剧)以“编剧顾问”一职予以署名 。
读者可以发现,合约中有约定“愿将其享有本著作的所有权利(包含但不限于智慧财产权
及著作人格权)让与给乙方”,但刚刚不是说著作人格权不能事后转让吗?这在实务上一
般会认为“愿将其享有本著作的所有权利(包含但不限于智慧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让与
给乙方”的约定无效,所以著作人格权依旧属于郑心媚编剧。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郑心媚编剧该如何行使著作人格权,有没有限制?笔者认为,契约
解释应该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想法,如果说双方在契约中约定——“将其享有本著作的
所有权利(包含但不限于智慧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让与给乙方”、“以‘编剧顾问’一
职予以署名”,且把那些条款合在一起看的话,似能理解为:双方约定郑心媚编剧的著作
人格权,能以挂名“编剧顾问”的方式呈现,或许比较符合双方签约当时真正的想法。
(三)与詹杰编剧及吴翰杰编剧签署编剧合约
这边的理由跟前面大致相同,透过编剧合约,约定剧本的“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该
如何归属。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两位编剧完成的《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同样是改作所生的衍生著作,
但不只改作自前一版剧本,也是改作自原创故事。所以如果没有“同时取得”前一版剧本
及原创故事的改作授权,就会影响最终剧本的合法性。
实务上常见的问题是,电影制片公司不会一开始就预见第一版剧本不能用,所以在委托第
二组编剧继续改作时,务必要回头确认与原创故事的合约,有没有就“第二组改作”取得
授权;如果没有,就可能需要补签合约。这种前后对照确认的工作,也是电影制片公司在
合约管理中最困难、最常遗漏的地方。
结论
一个剧本的开端,大多起源于个人生活故事或经验,逐渐于脑海中初步形成故事情节。有
了故事情节,再由编剧写出故事大纲、分场、对白。然而创作过程中,又受制于资金及时
间压力,有人选择(被迫)离开,有人继续接手,到最后实际拍摄的剧本,便融合了无数
人的创意于其中,也让整个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变得非常复杂。
由此可见,电影制片公司责任繁重,除了承担电影成败对投资人负责外,从剧本源头开始
,就要尽可能在法律上用契约厘清创作过程中每一个可能涉及的著作。并与每一个潜在的
权利人沟通协商,不仅确保实际拍摄剧本是合法合规的,也兼顾每一个为电影付出贡献的
人都享有该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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