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4-1-6我打了1955,也有去劳工局咨询,他们都讲得很轻松,说是确定有造成实际损失30天内劳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契约,公司不能阻止,就算记旷职也没用
但是我跟主管这样讲,也有明确行使14条,寄调解书给公司,公司一直不承认这条,不管怎么样都想逼我留,不然就照公司规定自愿离职
劳基法14-1-6这条应该跟调解无关吧?公司的意思是价钱还可以谈,但不能用也不承认14条,感觉就没诚意要和解,这时候是要强硬的去争取14条还是另外多要钱(补资遣跟失业给付)?
我的想法是这种垃圾公司我一天都不想待,公司违法我刚好能用14条拿资遣申请失业给付,但如果公司可以多给我钱补一下资遣那些,好像也可以?
另外私下调解需要注意什么呢?好像也没有劳资专用的和解书,应该不具效力?而且要录音录影也要对方同意,感觉很容易被凹被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