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试着回答您的问题看看:
依据劳基法第21条第一项、第22条第二项规定:
第 21 条
1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第 22 条
2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1. 每月薪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而且,其实事假的概念应该是雇主可以不给薪
(因为你请事假没有提供劳务),所以不是扣的概念。
2. 为了保障劳工的生存权利,薪资是不能随便乱扣的,除非另外有约定,
比方说,公司其实不能用说我工作弄坏产品,就直接扣我薪水来抵,
(公司可以惩处,但不能迳自扣,除非有规定,不然就是公司去告我损害赔偿)
除非有其他法规规定,或者是我跟公司的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里面有明定,
不然未经你的同意迳自扣除你的薪水,会违反劳基法第22条,
可能会被依劳基法第79条裁罚 2~100万元。
我的理解是,你这个案件的争议点,在于
资方是否有权利在一年半后,一次性不给付我这段期间请事假的总额
但劳方应该可以试着主张,
公司每个月照样发给薪水,
事假一年有14天(劳工请假规则),
你每个月我请的时候,都照样发薪水给我,
然后都超过一年,现在才要来“扣”
你明明我请事假的月份都可以依法不给付给我啊
那之前都照样给付,我就认为这间公司很棒,
实务上给我优于劳基法的待遇啊
所以,如果真的要进行劳资争议调解,
或许可以考虑用劳基法第22条和第21条来争取。
或者是朝扣也不该低于基本工资,
扣也该以今年度为限等方向去谈看看。
另外就是能否以特休来折抵等方向来谈谈看。
再来就跟公司谈看能否分更多期间,
不然一次性计算会影响生活等等。
【参考资料】
事假扣薪、天数、规则总览!律师教你请假不再心惊惊! - 法律010
https://ppt.cc/fUJhdx
※ 引述《nwish (WiSH)》之铭言:
: 任职一年半左右,之前请事假都没有进行扣薪,
: 今天收到公司来信
: 内容计算了这一年半的请假时数
: 即将进行追朔请假扣薪动作
: 每个月结算没扣到薪水应该不是我的问题,
: 这部份能这样追溯吗?
: 这部分如果要到劳工局进行调解
: 我可以用什么法条主张不能这样扣?
: 或者让追溯期不要这么久
: 一次被扣掉快半个月薪水非常的痛..
: 薪水本身就不高了
: 希望有遇过的版友能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