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
这里是早上十点上班,下午七点下班,中间含弹性午休时间一小时
工作是排休制度,见红休但是休息日打散,一个部门分三个工作班,九点、十点、下午一
点
上个月请病假两小时含午休打了两小时病假,一点进来公司打卡到七点下班。依照工作时
数来说,一天八小时扣除病假两小时都有做满,只是午休不支薪的一小时没打卡,以往总
统大选投票日公假两小时也是这样请,人事从来没说什么
但今天人事突然来兴师问罪了
说我这样打卡连续工作从一点到七点,连续六小时违反劳基法35条,会害公司被罚钱~
要我下次不能这样连续超过四小时工作
↓
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 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或紧
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
想请问是不是“自愿”的工作超过四小时还是不可以呢?但是我看有但书,轮班制的是否
不受这个限制?可以先休息一小时再连续工作呢?
虽然人事举例说你“自愿”加班公司该给的还是有给,我还是想知道这样为什么不可以…
要说影响大概是,请部分时数的假不能连午休一起,非要进来公司打卡才能去午休吧
好奇很想问北市劳工局咨询,不过现在放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