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附上判决书
https://reurl.cc/Y8Ll1l
因为判决书很长
我撷取重点长话短说
我的薪资结构
约定工资为27,000元(底薪17,717元、工作津贴1,954元、伙食津贴2,400元、固定加班费4,
929元)
我的争议点是加班费要用2700/30/8去计算
在职22个月无论上班时数皆领4929 固定加班费
是属于“经常性给与”
每个月 上班时数约220小时
请求加班费约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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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抗辩 工资27000元已包含加班费 4929元
只需补我基本工资
全新27000-加班费4929=22071
基本薪资23000-22071=929
因为跨三个年度 22个月加班费 约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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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后对方合理
㈢原告请求被告给付261,563元本息,是否有理?
⒈按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
3分之1以上,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3分之2以上,劳基法第2
4条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谓“平日工资”,系指劳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内所得之报
酬,亦即平日工资乃指劳工每日到班工作即可获取之工资而言,用以计算劳工加班费或为迟
到、请假扣薪之基础。查原告薪资结构中之固定加班费本即为延长工时之加给,不得列入平
日工资计算加班费。是原告主张其薪资结构为底薪、工作津贴、伙食津贴、固定加班费,均
应列入工资计算加班费云云,自无足取。
⒉依上所述,按原告应领之薪资(即劳动部公布原告任职期间108-110年度之基本工资)计算
原告每月可得请求之延长工时工资各如附表延长工时计算栏所示,扣除被告每月业已给付之
固定加班费4,929元,尚有如附表“扣除预付加班费4,929”栏所示之差额,合计27,729元,
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加班费于27,729元之范围内,为有理由,逾此范围之请求,并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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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第一份工作被这样压榨真的很痛苦
按照法院算法 27729/22=1260
上班时数220小时
一个月才拿回27000+1260
=2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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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问我上诉还有望吗
希望有经验的乡民可以给我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