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公司主管叫我做到年底(刚好省下年终,真聪明!)
资遣理由是最常见的不适任,
但是大家也知道不适任至少也要有个劳工绩效改善计画(PIP)
当然主管是没做,所以我没签任何文件跟领走所谓的资遣费,
既然对方开战了,我也打算反击
基本上公司每个月都有少算加班费,国定假日照常上班也未补休或换钱,
而且公司不成文规定是禁止休假,所以也没有特休,然后也没换成钱。
那我有个问题,加班费应该是分配到当月工资,
那特休跟国定假日事后讨回列入工资时,是怎么分配?
全部加到离职当月?或是平均分配给全部月份?
因为这关系到投保金额计算跟失业补助,
目前上班太累,想请特休(反正对方都想资遣你了),
另外研究劳资争议也需要一些时间,
但是怕请了特休,失业补助说不定会少个800元*6个月之类的就很划不来了,
麻烦大家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