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公司因为组织改造的关系,新组织没有适当的位置,所以被资遣,
反正本来也不太想做,就顺势被资遣,但是双方对资遣日期认定出了点问题。
原本说的是五月中预告,六月中资遣生效,结果五月中某天人事忽然间说隔天
资遣,然后给予一个月的预告薪资,而不是原本以为一个月的预告期,一
个月后走人。
正常情况下是没有什么大问题,两者差距有限,但因为公司端午节有给端午奖金,
如果是用预告薪资的方式,那离职日会被压在五月中,这样一来就拿不到端午奖金,
福委会的端午礼券也拿不到。
另外还有特休的问题,因为当初的报到日为五月底,如果是五月中离职,变成没办
法跨过五月底,拿不到新年度的特休,因为有13年的年资,等于少掉19天的薪水,
离职那天有跟人事谈过这件事,人事说没办法,名单已经送出去,不愿意更改。
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去走劳资调解程序,有机会跟劳方要回一些钱吗?不知有没
有人遇过类似状况的?像这种没违法但是有瑕疵的案例有机会成功吗?有没有哪里
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