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劳动局的劳资纠纷调解,
有个问题想请教各位先进:
已经预告离职的员工,如果不是为了追讨欠薪,
不是要追究前公司没加保劳健保,
那么,要求跟已经预告离职结束关系的前公司调解纠纷,是不是会遇到欠缺标的的问题?
由此又产生了一个问题:
劳资纠纷调解能不能发挥确认员工依法离职无虞,双方雇佣关系不复存在的效果?
由于前雇主无法联络到我,就开始找我的合作对象传话要我出面,
要我依照他们的要求签下不知什么文件,
这几天咨询的时候,听到这两种关于调解不太一样的说法,
因此想弄清楚状况,想知道自己能不能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