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下星期要开第三次劳资诉讼民事庭
其实跟前公司的纠纷也是去年的事了
有什么情绪也过了,本来想说赶快结束就好。
但今天收到对方第二次的答辩状
我知道双方的诉状跟答辩状就是攻防,不用太往心里去
但是天啊!!!我真是觉得~原来很多事真的无下限。
前公司给来的答辩状反正跟法庭各种抱怨我这个"烂员工"
没关系反正我理性,也会好好的回书状,不会陷入谩骂
可是看到对方回的第四点
‘然原告曾向台北市劳动局提起劳检之诉,
劳动局检复相关资料后虽认同公司给予原告机会不断辅导,
然因一时善念认列未经正常程序申请的上班时数,
反而导致劳动处依此判定公司构成违反劳基法之事实,
光是劳检就遭裁罚共6万元之罚金,本公司亦在此向原告求偿,
垦请 庭上准予合并审理。’
欸,他被罚6万块,分别是
1.未备出缺勤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