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ngQQ (hongQQ)》之铭言:
: 各位好,
: 小的我上周五(5/15)晚上跟老板说因为职涯规划,所以预期做到这个月结束。
: 今天早上老板说,就做到今天(5/18)。
: 目前是业务,第四个月,十天前提离职是想说后面还要交接什么的。
: 老板的意思是说,因为要离职就不可能认真跑业务,所以就到今天。
: 但完全没有收完款项跟交接,还是会被同事及主管问问题......
: 想请问这样算是被资遣吗
: 谢谢大家
“预告离职”和“资遣”相关问题很常被提出讨论,
因有亲人及其同事近期也遇到类似案例,
趁协助处理过程还熟稔的时候,分享基本观念~
劳基法第16条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如为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上述法条预告雇主。
通常会有下列案例:
1-1 劳方预告离职,劳方持续提供劳务,薪酬结算至期满离职(正常情形)
1-2 劳方预告离职,资方告知停止劳方提供劳务,薪酬结算至期满(资方佛心)
1-3 劳方预告离职,资方强制停止劳方提供劳务,片面提早结算薪酬(资遣,违法)
2-1 资方预告离职,无论是否继续提供劳务,薪酬结算至期满(资遣,合法)
2-1 资方预告离职,强制劳方停止提供劳务,片面提早结算薪酬(资遣,违法)
上述有备注资遣的案例,无论到职日数为何,
皆可请求相当比例的资遣费(极端案例,就算只上一天),
计算方式则可参考劳动部试算网页及说明: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1-3、2-1案例说明:
假设个案适用预告日为10日,劳/资方于5/20预告资遣,
除薪酬需结算至5/30(预告薪资),必须给付法律规范之资遣费,否则必然违法。
许多人会以为资方完成预告,并给足预告薪资就等同合法资遣,这是错误观念;
预告日薪资 ≠ 资遣费,反之,是独立的两笔费用。
〈hongQQ之案例〉
到 职:满3月
预告日:10日
离职请求日:5/15
虽然劳方提出可提供劳务至5/31,若资方同意也没差,
不过法定预告期满为5/25,可提早离职。
资方强制劳方于5/18离职:
1.需计算薪酬至5/25
2.给付资遣费
3.若未给足薪资,劳方可要求非自愿离职书并申诉(离职日为5/25)
以上如有疏误,再请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