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大约是这样,小弟在这家公司大约三年多
目前是在台北总公司上班,因为南部有拿到一个案子
必须有工安人员在南部执行相关工作,一开始因为找不到人所以我下去支援
拿到这案子同仁也跟我说先挂我名字,等找到人就换掉了
陆陆续续也找到两个新人可以担任南部劳安人员
理所当然的我也回来台北公司继续我总公司工作
但最近南部的这案子专案主管又叫我下去,说名字是挂我名字
我其实有点不太开心,跟当初讲好的完全不一样
我也在群组中直接讲明我的立场,礼拜一应该会有人找我约谈之类...
我想问一下如果真的很不幸被公司开除,我是不是可以领到资遣费?
劳基法第12条如下
第 12 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公司如果用第12条第四款开除我,我是不是可以去争取我的权利之类的
该怎样自保比较好呢?感谢大家帮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