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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otepad67 (甄姬拔剑) 看板: nCoV2019
标题: Re: [情报] LIVE 0202疾管署最新记者会
时间: Sun Feb 2 17:31:14 2020
假的部份
https://imgur.com/FyQcD8g
公务员目前是被隔离全部公假
自主管理病假
学校停课照顾子女的是家庭照顾假
(注:公务员病假/家庭照顾假是全薪)
来源人事行政局
因应武汉肺炎疫情 各机关人事主管应注意事项
1.确诊病例,应实施强制隔离,隔离期间核给公假。
2.医疗机构针对符合通报定义(14天内有湖北旅游史+发烧或呼吸道感染;
14天内有中国旅游 史+肺炎)之疑似病例进行通报后,
在检验结果确认前于医院隔离期间,由地方政府卫生局开立隔离通知书,
该期间核给公假。
3.与确定病例接触,应实施14日居家隔离,核给公假。
4.无症状但有“湖北省”旅游史,应实施14日健康关怀(居家检疫),核给公假。
5.中港澳入境有发烧或呼吸道症状者,应实施14日健康追踪,
或属通报个案但已检验阴性且符合解除隔离条件,应实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
期间避免出门,出门戴一般外科口罩,早晚量体温,以病假办理,
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数计算。
6.学校停课后,如须照顾子女者,以家庭照顾假办理。
注:
疫情指挥中心1/25宣布避免前往湖北仍前往者,属可归责当事人情形,不核给公假。
劳工部份:
除因公感染隔离外,均自行与顾主协调,顾主可不给薪
另外不用问台北市了,因为之前他们公告内容错误,我去信纠正过了。
承办人回应如下:
我问:
想问一下,非职业因素感染武汉肺炎被强制隔离,为什么还可以提供劳务?
是要求被隔离的去偷偷上班?
劳动部规定是,如果非职业因素感染武汉肺炎被强制隔离可以请病假、事假或特休。
为什么台北市劳动局的规定是感染武汉肺炎被强制隔离的人可以提供劳务?
烦请回应
受理机关:劳动局
回复机关:劳动局
回复日期:109/01/31
处理情形:处理完成
亲爱的民众:您好!
有关您反映“劳动局公告有问题”一事,本局说明如下:
一、倘劳工因武汉肺炎(无论是否确诊),经卫生主管机关强制隔离
(可依卫生单位之公文为凭)者,因此隔离非可归责于劳雇一方,
雇主不得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以免损及劳工请假日数权益),
亦不得视为旷工、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给予不利之处分,
隔离期间之劳工薪资宜由劳资双方协商或于工作规则明定。
二、承上,倘劳资双方协议于隔离期间雇主得不给付薪资,
而劳工确实感染武汉肺炎者(非因职业因素),
劳工亦得自行决定请普通伤病假、特别休假或事假,薪资则依假别规定处理。
三、针对您的反映事项,本局已于官网上修改文字内容。
谢谢您对市政的关心与指教,若您对本次回复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承办人。
并祝您健康愉快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 敬复
承办人:郭小姐
联络电话:02-27208889转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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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就是,如果是劳工,就不要再想钱的事了。
目前只能等立法院比照SARS修法,当时SARS是
公民营一律公假,如果有劳保但没有固定顾主的
由国家统一吸收,以投保金额计算,由SARS特别预算支应。
目前没有修法前,劳工就只能接受无薪。
劳动部长都亲自说,她不管,所以只能等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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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列资料来源,不加入个人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