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某商业经销商工作近一年。
年后约三月中刚离职,计算三月份的奖金时,由年前公司订定颁布“业绩倒扣制度”,把
奖金扣光了(公司还说不够扣)。
先前还在职时,平均每周盘点货品时,也常会有盘盈损来计算的部份去做扣钱的动作,多
退少补,会先挂在各业务的帐上。
有同事被损耗的部份扣了上万元,小弟约上千元。
然后市场上已销售的货品,如有过期但未在时间内缴回,也是转嫁给业务吸收。
公司应该是老江湖,扣钱的部份都从奖金的部份去执行,所以底薪=23000不会动到(有符
合基本工资)。
奖金的来源,大致从销售奖金、查核奖金(经销各品牌,就是上游的公司去打分数来核发
),所以是经常性、每月核发的工资收入来源。
在职时每天工时平均是12小时起跳,超过八小时之后,当然也没有一毛加班费可领;公司
也很聪明的用“上班打卡,下班不打卡来规避劳基法的超时工作”。
去年年中进公司及面试时都未提及倒扣制度,后来约七、八月开始在会议里提要实施倒扣
制,但因为是新成立的新公司,所以业绩没达标也都没有真的扣钱。
今年一月份把业绩倒扣的门槛拉高,并且把一、二月份合并计算,然后年前忙碌到每天约
工作13、14小时(当然没有加班费),三月份离职后要请领一、二月奖金,发现被扣光了
(而且还不够扣),等于一、二月都只有领基本工资的薪水。
想想觉得很不合理,去咨询过劳工局说公司规避属于灰色地带很难定义是否违法,但可以
申请调解;请问有类似经验的网友可以分享看看调解或是申诉是否成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