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商公司上班的陈姓女子想请育婴假,但查阅公司规定发现若请育婴假3个月以上,当
年度不列入考绩,她质疑违反性平规定投诉,台中市劳工局表示,考绩规定属于公司内规
,但若只针对请育婴假而不列考绩,视为对劳工不利处分,若查核属实,依法可处罚2至
30万元罚款。
陈女在台中一家外商公司工作多年,有1岁多的女儿,今年打算请育婴假,却发现公司规
定请育婴假超过3个月,当年度不计考绩,等于失去了绩效与年终奖金。
陈女说,考绩是员工当年度的评核,攸关工作表现与相关绩效,若请育婴假3个月以上整
年度就不列入考评,等于抹杀全年度的工作表现,不仅不公平,也会让想请育婴假者打退
堂鼓。
台中市劳工局就业安全科长刘彩虹说,依照性别工作平等法,劳工的小孩未满3岁前最多
可请2年育婴假,每次以6个月为原则,首次请育婴假可向劳保局申请育婴留职停薪的津贴
,法律也规定不能因为育婴假,对劳工有不利处分。
各公司的考绩规定属内规,请假多少时数以上不列考绩,劳工局建议应有制度性作法,劳
资可协议;但若只针对请育婴假的劳工规定超过一定期限不列入考绩,视为不利于劳工处
分,有违法嫌疑;当事人有疑虑可向公司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工局申诉。
刘彩虹强调,中小型企业比较容易有育婴假劳资纠纷,有些没有专属的人资单位对规定不
清楚,但也企业以人力不足不让劳工请育婴假,平均每年有5件裁罚案例;建议企业依规
定办理,否则最高可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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