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社团法人联谊性质的地方工作三年,
平时工作日是一至五,如果晚上有餐会也是去工作(开餐会的工作时数超过十二小时),
没有加班费,周休二日,不定期办联谊旅游,
假日办旅游时必须去跟着工作。
去年年底时,跟现任主管提薪资差劳基法规定的基本月薪一些,是否能调整?
他说他查过社团法人,非营利单位机构不需要跟劳基法走,
还说差一百块干嘛计较这么多?原本想忍着做下去,但前任的主管,
假日工作时(不定期旅游)虽没付加班费,但会给我补休假,
现任主管说没有这回事,还说如果我假日要工作的日子不去做~
还要再叫我六日去补班,现在很想辞职,但我想弄清楚非营利单位
真的不用跟着劳基法规定的基本工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