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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14:44 联合晚报 记者陈素玲/台北报导
劳工求职时终于可以少做白工了。就业服务法修法已经生效,即日起,企业刊登职缺若月
薪未达4万元,不得公开揭示“面议”,应依法公开薪资范围。
如果雇主征才时未标示薪资,只写“依公司规定”,官员说,依规定,薪资应该在4万元
以上,但面试时,雇主说“试用期后会调到4万元”;“求职者条件不如预期”,导致给
付薪资低于4万元,此一做法也属违法。
就服法的新规定是说,若薪资低于4万元,雇主必须具体揭露职务薪资范围,让劳工可以
资讯对等,不会像过去花很多时间准备履历,到了面试,才发现是低薪工作。
若雇主未揭露薪资,但面试后发现薪资少于4万元,求职者一定要留下雇主招募广告,写
明面试日期等资料,向各地方政府检举,查证属实就会开罚。
此外,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星座、血型为由歧视,违者可处30万元以上
150万元以下罚锾。
人力银行求职网公布的求才资讯,最常见雇主在薪资栏部分填写“面议”,由于资讯不对
等,劳工只能先求职再说,等到真正面试时,才发现薪资待遇不如预期。为了不让劳工处
于求职劣势,就服法已经修法通过生效,明订雇主提供职缺的经常性薪资,若未达4万元
而未公开揭示或告知其薪资范围,都属违法,违者可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劳动部表示,修法已经自11月30日起生效,雇主刊登求才职缺薪资未达4万元,应依法公
开薪资范围。例如若标示“薪资面议”,但是面试时才说提供的薪资是3.5万元,就是违
法。但雇主若标示一个区间薪资,例如“3万元-4万元”,或是如“2万4000元至3万5000
元”,虽薪资区间很大,但法令只规定4万元以下要公开薪资范围,因此都不违法。
官员说,通常如果标示的薪资区间很大,求职者也有一定判断能力,会以最低数字为参考
点,例如上述3万-4万元,求职者心里大概有数,雇主可能打算用3万元聘雇,这种方法不
见得会吸引到求职者。
每月“经常性薪资”定义,应包含本薪与按月给付的固定的奖金与津贴,如房租津贴、交
通费、膳食费、水电费,及按月发放的工作奖金及全勤奖,不含加班费,非按月发放奖金
、年终奖金、员工红利及中秋端午等三节奖金也不属经常性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