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因为适用公职的约聘法,而非劳基法而有点纠结
刚到职公职两个月后,觉得不是很喜欢,意外也面试上私人公司的职缺,到职日是两周后
而和公职这边提出离职,他们以未满一个月提前告知为由(契约规定提前离职需一个月前
告知),不让我如期报到@@
也说中间不能请假去新公司交接...
新公司是同意让我晚点报到(晚两周),但这样就无法和前手交接到了....
大家会选择公职这边一走了之(没跑完程序),去新公司报到吗?
对新公司会不会有什么后果是我没想到的?
自己是感觉公职这边故意不放人...因为我才到两个月没什么东西要交接的,但他们缺人
分摊忙季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