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员工9/6拿着离职信来请假并提离职(9/6提离职&请假 9/7离职)
虽没有依法提前10天预告(任职差15天就满6个月)
但公司也是同意并告之9/7也不用来了(薪水照样发至9/7)
该员工同意协商后的日期也在离职信上修改日期并签名画押
同时公司也结清薪资给他
结果一个礼拜后收到劳工局的来文
说要开劳资协调会
原来该名前员工因为是自请离职
没有非自愿证明可以申请失业补助
所以申请开这场协调会
协调会上对方要求只要开立非自愿证明即可
委员也一直对与会人员说对方只提这要求,同意就没事了
然后暗示如果协商失败..会有劳检前去
虽然公司劳检都是PASS的..
但为避免麻烦所以最后结果还是同意开立证明给该名前员工
我很疑惑因为这种协调会所开立的证明
不会有伪造文书的情况产生吗?
毕竟公司端还要伪造通报资料给劳工局
那是不是为了自保..
以后办公室都要加装有录音功能的监视器
录影录音存证避免类似案例出现
自请离职然后申请协调会来要求公司开立非自愿证明?
不然自己签名的文件都可以不认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