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 5/8 前往 伯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面试
由于当时的工作聘约到7/31号 面试的主管同意我在8/1号任职
因此本人在8/1号前往该公司任职 业务专员 一职
并且在当日于内湖签下为期一年的房租合约
但该公司于8/3号早上临时口头告知
由于 1.本人太晚来报到,原预定的工作区域已经划分
2.若安排负责较偏远地区,会导致奖金不足,对本人不公平
3.因为才刚任职,办理离职交接也较方便
因此请我当天办理离职流程,另找一份新的工作。
至于资遣费则说给从 8/1 - 8/3 的薪资
当时我有反应 这样的公司处理是否有点过分
况且我才刚租屋不到两天就被资遣
先不说工作地点被限定在双北通勤
单付每月一万的租金就是个问题
若单方面承租违约还要多付保证金
主管就说
我知道这是公司内部的问题
对你也不太好意思 那就多给你一个月的房租
并表明"目前的权限 我最多就给你这些"
无奈之下 只好在当天公司办理离职流程
离职流程中还包含一份"自愿离职单"
但在过程中并未另外签下有关所谓"遣散费"等依据
为了这份工作 本人额外买了约 1-2万 的手机
因为主管说 该公司工作要准备空机
找工作基本上的时间就长 单在台北的生活开销也不少
这样等于遣散后的开销和为了工作所花的费用
都要我一个人承担 公司几乎都不用负责
而且在104人力银行 依然看到该公司刊登该职务的求职讯息
最近对这公司所谓的处理 越想越觉得不合情理
如果公司真的给了他们所谓的"遣散费" 有种拿钱打发我的感觉
如果公司没给 也可以凭著"自愿离职单"说有权利不给我
但我手边没有"非志愿离职单" 也没办法去劳工局领"失业补助"
想请问有经验的各位 目前的状况 我应该要怎么处理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