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个人今天去应征一个食品工厂的工作,
而招募方为派遣人力公司。
我想请教加班薪资的问题,
原本平日上班八小时并且为时薪制,时薪为150,
而平日加班三小时时薪则是180,
然后假日加班全部时薪为180。
但我看了一下劳基法关于薪资规定如下:
二、平日加班费:
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如雇主有使劳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者,或每周工作超过40
小时者,应依法给付加班费,其标准为:
(1) 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2以上。
三、休息日加班费:
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雇主使劳工于第36条所定休息日工作时,应依法给付加班费,
其标准为:
(1) 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时后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2/3以上。
是不是指平日时薪150,平日加班前两个小时应该要给到200,第三个小时之后要250。
而假日加班也如平日加班一样要给到200跟250。
还是有其他的算法?
这样走算合法吗?
还是是有一部份被人力公司吃掉了?
我觉得非常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