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为最南端食品科学系学士毕业,
上礼拜应征某彰化知名饮料公司的委外品保技术员工作,经笔试面试通过后录取
昨天18号(三)收到该公司的新进人员通知单,并在23号当天报到缴交相关文件
但对其中几份文件觉得疑惑,故发文请各位解惑
(1)人事保证书 共九条(其中第一条第9项及第五条)
第一条、甲方自愿连带保证被保证人在乙方或丙方受雇或服务期间(含被保证人于
本约签约时已或方受雇或服务于乙方或丙方、或于本约保证期间内方受雇
或服务于乙方或丙方之情形)操守廉洁、遵守乙、丙方一切书面或口头之
规章或规定,被保证人倘有“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违反乙、丙方之一切
书面或口头之规章或规定、⑩或有其他情事”(下合称“保证情事”),
甲方愿就①乙、丙方之任一方或全体因被保证人任何“保证情事”所肇致
之一切损失全部、或②被保证人揭所积欠乙、丙方之任一方或全体之“贷
款、借款、暂借款、或其他任何款项”全部,连带负完全、悉数赔偿及偿
还之责任,且不以被保证人当年可得之报酬总额为限,另并放弃民法第七
百四十五条之先诉抗辩权。
我想问的是第九项的违反书面或口头规定的范围,这界定万一很宽,不违反法律吗?
正面是条文,背面还要贴保证人的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签章、通讯地址等资讯。
第五条、被保证人如欲离职,甲方保证并促使其必依相关法令及“乙丙方”内部程序
及规定,事先填载、提出该公司之制式离职申请书向主管提请辞职,并逐级
呈送至“乙丙方”内部规定之公司最高主管。被保证人如违反本约定而致使
乙、丙方之任一方或全体遭受损失时,甲方应连带负完全之赔偿责任。
我想问的是,假设真的要离职,只要走前不要作会损害公司损失的事,就不会害到保
证人,对吧?
承诺书
立承诺书人xxx 现于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立誓遵守公司规定,必要时愿受
公司职务调动,并对所支领薪津、奖金、加给、及膳宿津贴等待遇,绝对保密,扣缴凭
单不得转交他人(人事主管除外)代为办理综合所得税之申报,若有泄密等情事,愿受
公司撤职或严厉之处分,绝无异议,并愿放弃先诉抗辩权,恐口无频,特立此书为凭。
立承诺书人:
地址 :
身分证字号: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最后,请问这两张算合理能签吗?
感谢大家有耐心的看文全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