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 特休与扣薪

楼主: ultmisia (魔女)   2018-07-04 14:31:46
https://53973000.blogspot.com/2018/07/7.html?spref=fb&m=1
网友问题解答专区:员工离职前将特别休假7日完全使用完毕,企业想要依比例扣薪资,
这问题点在哪里?
大家早上好啊,今天又是一个鬼打墙的问题喔,特别休假其实在改了又修之后,慢慢的成
为劳资双方的未爆弹,劳基法第38条所写的内容,有写比没有写还来的严重及混乱,今天
的这个案例是一位企业端的网友写给我的,我看到了之后其实还蛮惊讶的,但文章不是来
写‘对’或‘错’,如我所说劳基法最重要的就是协商,因此本篇的意旨是在帮忙劳资双
方来整理一下,如何有效避免特休相关的争议。
案件内容:
问题的内容
一、先来看看特别休假‘如何使用’的规范:
劳基法第38条规定很明显的,劳基法第38条关于劳资协商的部份基本上就是没有写,所
以先行说明一个概念,特别休假不是员工想要怎么休就怎么休的,但这有一个存在的前提
,那就是公司是否有明确的特别休假使用规范。
二、请企业先提供出‘明订清楚’的请假规则:
企业端的看倌先不要太开心,因为接下来就是关于请假规则的问题,对企业来说,最保险
的部份最好把请假规则放在工作规则中,并经核备通过,这才是最完整的防护机制,所以
如果公司有规则,员工未经请假程序请特休,那么的确就会有旷职的问题,因此如果此案
例企业要做的不是问可不可以?而是要先去看看内部文件的规则,我再提醒一次工作规则
的重要性,那是经劳动局核备的文件,有一定的效力,不要以为自己拟然后要员工签名就
万无一失,这个概念非常的重要。
三、请企业再提出劳工‘违反请假规则’的实证:
如果有明确的请假规则,接下来就简单了,请企业举证该名员工是如何的不遵守公司请假
的规范?如果没有办法举证的话,我不认为企业有任何的资格及权利来苛扣薪资喔!再来
我也提醒企业,关于员工离职前的交接程序,企业也应该要明订清楚才行,要求员工遵守
的规范,一定要白纸黑字且置于管理规则或劳动契约中,否则都只是具文罢了,企业要注
意。
四、不计算薪资 vsꀠ扣薪资有何不同:
劳基法第26条:预扣工资之禁止不计薪很简单,基于劳动契约的精神,雇主给付报酬,
而劳工是给付劳务,因此如果劳工没有给付劳务的话,那么雇主也不用给付报酬,其中旷
职就是不计薪。
至于公司因为劳工旷职而遭受损失的话,也只有透过民事程序的损害赔偿规定向劳工求偿
,未经劳工的同意,绝不可以用劳工的薪资抵扣之,我想这位网友应该是不太清楚不计薪
与扣薪的分别,特别在此说明清楚。
结语:
企业不要以为…只要特别休假没有休完给钱就可以了,这种概念真的是非常的要不得啊,
协商的本质就是让劳资双方就所处的环境来做一个弹性的安排,切莫自己讲自己爽,因为
出事永远都是因为这种心态,与各位分享!
作者: romand (@çš¿@)   2018-07-04 14:35:00
重点呢
作者: aimlikenoob (AimLikeNoob)   2018-07-04 17:21:00
结语就是他想要表达的 帮楼上整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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