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4月30日原雇主自行决定5月1日起排休无薪假,
并未经过劳资双方同意,也未签署减少工时同意书,
我于5月7日依劳基法第14条第一项第六款行使权利,
并于5月8日寄出存证信函告知该公司已终止劳动契约,
并要求该公司给予“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及资遣费,
以上宣告终止劳动契约时,已有录音,也有录到该负责
人迳行排放无薪假之相关录音,我也在5月14日向劳工局
申请劳资调解,未料于5月15日收到该公司回函说我无故
旷职,要去告我,还传短信威胁说,不来公司详谈,就要
告我,叫我“慎之”,请问各位前辈,遇到这种情况,
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