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在3/2收到公司要资遣的通知,
公司希望我放弃谋职假(因为交接关系),我说我3/6请完就不会再请,由于我还有4天婚假,
公司希望我请在3/16~3/21(如此一来也达到20天预告天数)。
昨天(3/6)我请谋职假,发现公司驳回我的假,并要我提出求职证明,我打去劳工局询问,
劳工局回复谋职假不需要提出任何证明,
我将此事跟公司说,公司说规定就是要给,不然怎么证明我是去找工作,若没有的话他要
告我诈欺。
至于婚假4天,公司说不一定会让我请,要我3/15走人,我说这样不符合预告工资20天,公
司依然故我,说3/15~3/21的钱会补给我....但我知道这是个陷阱,所以我坚持要把婚假休
完。
想请问各位,我以上做法有任何不妥的吗?公司违反劳基法还理直气壮说他们问过律师了
,律师说谋职假公司可以要求我提出证明,但劳工局说不用,这部份哪个为真?
只能说传产惯老板名不虚传,
劳基法参考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