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前劳工局事务官对32条劳资协商看法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374553619321086&id=10000299384384
8&_rdr
要有书面资料,双方各持正本,不然不算数,雇主就禁止调动
没有书面本身不要罚则,是违法的部分有罚则,至于造假是伪造文书,用刑法,劳基法没
必要重复
没有协议
自然要按照劳基法原本规定来
没有放宽部分的就是没有
只许同意不然走人,是五年以下的徒刑
个人疑问
如果资方直接的用劳资协商当录取标准劳方怎么办呢?
如果当时的劳资会议本人未到场可以事后决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