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iyahoo (漫漫长路万宝路)》之铭言:
[deleted]
: 《劳基法》新增32-1条文 加班可换补休
: 更新:新增内容
: 立法院临时会晚间挑灯夜战审议《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在深夜11点多表决二读新增
:《劳动基准法》第32条之1,劳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后,依劳工意愿选择补休
: ,并经雇主同意,应依劳工工作时数计算补休时数。补休期限由劳雇双方协商,补休期
: 限届满或契约终止未补休,应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之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
: 资。
(ps.稍微移动一下过长文字,调整一下版面)
看通过的法条,
时数换算是1:1
未休完是照 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 的工资计算标准发给
看了以后有点好奇,
1.这样感觉至少会有2~3种补休(1又1/3,1又2/3,极端状况有2)
这样是不是有补休使用顺序的问题?(或是依照加班发生顺序补休?)
(修正一下,可能没有对应于1倍加班费的那种补休,
原本是想到国定假日的状况)
2.又 "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之工资计算标准"
工资 算是 工资计算标准 的一部分吗?
(也就是是依照未休结算时的工资还是依照 加班发生时的工资?
因为看 workforce 大之前写的工资计算,似乎工资额有可能变动,
不知道结算时,要算加班发生日的工资会不会很难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