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avin206 (IceMan)
2017-12-29 07:56:47各位可能版上有人姿或是财务相关的
想请问一下目前了解到公司特休已经按照现行劳基法给予合法的特休天数
也在法规中提到说如果当年度未休完是会给付应当的天数薪水
若我3/1有新的特休天数,可否在3/2或3/3向公司提出离职
公司也应当给付这14天的特休薪水?
我们公司目前人资跟我回复是没有所谓的月份累计,就是当年度开始14天。
========== 询问公司相关资讯,请使用 [公司]类别,勿使用 [问题] 类别 ===========
确认过后,此两行得用 ctrl + y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