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劳基法保障员工方法,薪资篇

楼主: ultmisia (魔女)   2017-12-08 11:03:58
劳基法第二条第三项
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
、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
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算的时候全都会加起来,此外,不是老板说了算,只要“常常拿得到”、“明显与劳务有
对价关系”,我们照样当他是经常性给付。
老板想用这超唬烂是行不通的,或许骗得了劳工,劳工只要拿给劳政人员看,马上就露馅
,而且还有逃税之虞。
职务加给是每月给付且又是劳务对价,当然必须算进去。
大家只常注意到〝工资〞,却常忽略〝非〞工资,劳健保费 资遣费 职灾补偿 退休金给
付等是只计算〝工资〞不纳入〝非"工资。
细则第十条里的大部份都是〝非〞工资,再次强调是大部份非全部,夜点费虽在列,但却
是经常性给与,必须列入〝工资〞计算,历年来法院都有判例,印象中台塑就曾被法院判
输,法官把夜点费列入〝工资〞,因为只要是经常性给与就是〝工资〞,就必须列入上方
所列劳健保费等等那几项计算。
没错,是否算工资,劳政单位可以协助认定,如果资方不甘愿,法院也会协助认定,但总
之“与劳务有对价关系”或者“经常性给付”都算工资,基本上,几乎全部都是。
再说一次,目前唯一绝不会被认定是工资的,只有三节礼金。
但我碰过有公司用“极高额三节礼金”唬烂,然后号称平均分配在个月发给,被我们认定
算工资。
因为我要求他把过去全部离职员工“溢发”礼金追回给我看,明明还没中秋节却先拿部分
礼金?
然后他就承认那只是在规避工资认定。
恶老板招数很多,把三节礼金分配成每个月给付在规避是太恶质也太明显了。
一到法院那边,年终奖金以年度终了给付才会被法官认定是非经常性给与,也就成为〝非
〞工资。因为是〝年度〞终了的给付。
再则因为在母法第29条规定,【事业单位于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如〞有盈余,……】,
如没盈余是可以不必给年终奖金的。也就是说奖金是不定的。既然是不定那就是非经常性
给与。
但劳基法所有条文里也没说〝如〞有亏损,事业单位可以不必给付工资(废话),只是在母
法第22条规定可以有条件一部份以实物给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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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17-12-08 11:35:00
实物必须符合员工需求 我不煮饭公司给我一包米称价值100元 谁受的了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7-12-08 12:18:00
罚则不够压,你列的可能都罚的更轻,不如违法
作者: joanna32288 (titan)   2017-12-08 22:26:00
推推,很多故意低报还以为自己很聪明没犯法的
作者: saram (saram)   2017-12-08 22:42:00
年终奖金的来源是股东会的分红决议.所以年薪除12个月,不等于月新.任职不到一年的员工也领不到分红.欧美企业也没有年终奖金.而每个月都领到的工作奖金,那才算经常性薪资.奖金两字是不合理的.照说奖金都是不定性的.譬如工人在紧急状态下拯救公司财物,那应该发奖金给他.偶尔为之,不算经常性质.
作者: kevinshyu (仁)   2017-12-08 23:32:00
不犯法的公司 真的比例低
作者: saram (saram)   2017-12-09 06:44:00
社会上所谓奖金应指彩券一类的中奖,一领就要扣所得税.但企业员工所得之奖金,也不能以彩券中奖类比.应该算薪资所得.(劳务而得到之报酬但非经常领)这实在很难界定.
作者: ruy953 (独角兽)   2017-12-10 22:51:00
1、劳基法第2条第3款规定,经常性给付是以‘制度上经常’且‘与劳务有对价关系’方属于工资一部份,所以构成要件是缺一不可,不是二者择一概念。另外虽然施行细则第10条条有明文规定非工资一部分,但只是名称项目不能直接迳自排除工资一部分,而是比照前开工资一部分构成要件个别认定。2、夜点费已在94年6月14日时就从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删除,理由就以防止雇主用非工资项目来减轻雇主日后平均工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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